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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爆雷”前,三大会计师事务所连遭处罚,未识别财务造假是主因

头条作者: 侯小溪
康得新“爆雷”前,三大会计师事务所连遭处罚,未识别财务造假是主因
摘要据报道,1月18日,深交所向康得新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存在150.14亿元账面货币资金……

据报道,1月18日,深交所向康得新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存在150.14亿元账面货币资金却债券违约的原因,并自查是否存在财务造假情形。

近日,康得新账面上有上百亿的现金,前三季度利润22亿,却无力偿还15亿元的债务,引起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造假的质疑。

康得新的财务到底是否出现问题,不得而知,而近一个月来,证监会确实频繁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报涉嫌造假的处罚。

今年1月3日,2018年12月24日和2019年12月21日,证监会分别披露了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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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运未识别出香榭里实控人合同单的异常性特征,未发现其巨额财务造假;瑞华所未识别华泽钴镍无效票据冲账,未对应收票据余额在审计基准日前后激增又剧减的重大异常情况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立信所则未发觉公合实业时任总经理龚某系*ST国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黄某华配偶,未识别*ST国药虚增收入。

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或许仅仅是一个职业失误,对相关上市公司投资者来说,却是血泪史。

中天运因粤传媒并购案受罚

集诈骗、行贿、受贿于一体,导致7人深陷囹圄,买方、卖方、券商,无一幸免,相关人员最高被判刑15年半的粤传媒并购香榭丽案,其中负责审计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近日也因此案受罚。

中天运所为粤传媒收购香榭丽项目审计服务机构,项目收费66万元。朱晓崴和李朝阳为该项目的签字会计师。

香榭丽2011年年报、2012年年报、2013年半年报和2013年年报的净利润分别虚增了4,083.30万元、10,294.68万元、5,976.94万元和16,211.85万元,虚增金额分别占香榭丽当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12%、279%、536.28%和346%。而中天运所在粤传媒收购香榭丽项目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中天运所在风险评估阶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识别出存在的舞弊风险。

香榭丽业务单一,收入主要为户外LED屏体广告收入,2011年末至2013年6月,香榭丽应收账款余额大、占比高,且呈现快速上升趋势,具有重要性和异常性特征。香榭丽实际控制人叶某自己承接的合同单数量、金额占比高,且业务特征与正常业务单存在明显异常,单个合同金额大(均为100万元以上的合同,而正常业务单个合同金额较小,通常是几万或几十万元)、审批流程简化、发起流程非常规。

中天运所未基于识别出的上述风险和“公司单”的重大性及异常性,对“公司单”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此外,中天运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及控制测试审计程序中,对审批签名不全单据仍得出“控制有效并得到执行”的审计结论。

香榭丽给出的函证快递单出现大量丢失,这些所谓丢失的快递单对应的正是销售业务虚假情形,而中天运并未及时核对。

中天运所在对香榭丽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执行函证审计程序时,未对询证函保持有效的控制,未针对函证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中天运所审计底稿中保留的函证发出快递单和回函快递单均不完整,如在香榭丽630审计过程中,中天运所选取了香榭丽31个客户(该31个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占比情况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占比77.84%,截至2012年12月31日占比89.31%,截至2013年6月30日占比90.21%)进行函证,函证的发出快递单留存25份,缺失了6份,而对应的该6家公司,均存在销售业务虚假的情形。回函快递单缺失8份,其中对应的7家公司存在销售业务虚假的情形。

中天运所在函证时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核实被询证者的姓名等信息的真实性,函证发出后未采取与客户电话联系等方式对函证进行跟踪确认。经查,中天运所针对被询证者是否为被函证单位的员工没有核对,也没有核对收件人及被询证者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再者,中天运审计过程中,使用了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访谈资料代替自己的现场访谈,这些访谈却并未直接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获取,而是从香榭里获取,缺乏独立性。

中天运再审计过程中,获取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香榭丽IPO审计时的销售客户访谈资料。中天运所将该访谈资料作为其不进行现场访谈的理由,从而未对香榭丽销售客户执行现场访谈的审计程序。中天运所从立信所获取的上述访谈资料的可靠性存在缺陷。一是该资料系中天运所从香榭丽处获取,而非直接从立信所获取。二是中天运所审计底稿中未见立信所向其回函沟通记录,而李朝阳声称其进行了口头沟通,但底稿中无相关记录。三是中天运所底稿中未见其对该访谈资料进行充分独立复核的记录。

中天运所针对舞弊风险执行的程序,均依赖于香榭丽提供的可靠性较低的文件资料,导致未发现香榭丽财务造假的事实。此外,证监会还列举了中天运所审计过程中存在的提供的审计底稿存在部分缺失等其他缺陷。

2018年12月6日,证监会决定没收中天运所业务收入66万元,并处以198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晓崴、李朝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瑞华所未识别无效票据冲账遭罚

1月4日,华泽钴镍披露2018年业绩预告称,预计2018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亏损10亿元至13亿元,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为掩盖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华泽钴镍搜集票据复印件,将无效票据入账充当还款的恶果已然显现。2018年7月30日,华泽钴镍披露证监会已于2018年7月27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瑞华所对华泽钴镍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也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

据证监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所)是华泽钴镍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对上述两年年度报告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并收取华泽钴镍年度报告审计服务费用130万元。

然而,华泽钴镍2013年、201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查实,为掩盖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华泽钴镍搜集票据复印件,将无效票据入账充当还款。

华泽钴镍2013年应收票据期末余额为13.25亿元,占其2013年总资产的38.84%,具有重大性,相应票据截至审计盘点日2014年3月7日,实存票据余额为零,具有异常性。华泽钴镍2014年应收票据期末余额为13.63亿元,占其2014年总资产的32.43%,截至审计盘点日实存票据余额亦为零,情况与2013年相似。

证监会认为,瑞华所对华泽钴镍2013年、2014年应收票据审计过程中,未对应收票据余额在审计基准日前后激增又剧减的重大异常情况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能及时识别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

此外,瑞华所未能实施有效程序对公司舞弊风险进行识别,未直接与公司治理层沟通关于治理层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舞弊、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未对询证函回函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关注、瑞华所实施的审计程序不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就此,由于瑞华所在对华泽钴镍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

证监会2018年12月29日决定,没收瑞华所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对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立信所未发现“虚增收入被“没一罚一”

立信所为*ST国药审计过程中,不仅未发现财务报表中占当年营收八成以上的收入虚假的事实,还未发现虚增业务收入的交易方公合实业时任总经理是*ST国药财务总监黄某华配偶,两家公司存在关联,被证监会“没一罚一”,处以合计190万元的罚款。

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更名为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国药)在2012年、2013年财务报表中虚增业务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八成甚至九成,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所)审计人员在风险评估、收入和关联方审计方面存在明显程序缺失,未勤勉尽责,导致未能发现*ST国药2012年、2013年收入虚假的事实,也未能发现*ST国药与公合实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

2013年、2014年,立信所对*ST国药2012年、2013年财务报表出具了相应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公允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ST国药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费为50万元,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费为45万元。

然而财务报表出现了错报情况。

*ST国药在2012年财务报表中虚假记载与上海公合实业等客户钢材贸易业务收入约4115.20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83.66%;在2013年财务报表中虚假记载与公合实业钢材贸易业务收入约1.03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92.49%。

证监会认为,立信所审计人员在风险评估、收入和关联方审计方面存在明显程序缺失,未勤勉尽责,导致未能发现*ST国药2012年、2013年收入虚假的事实,也未能发现*ST国药与公合实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

此外,立信所还存在关联方审计程序不到位问题。

公合实业时任总经理、现任董事长龚某系*ST国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黄某华配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龚某为*ST国药关联自然人,公合实业为*ST国药关联法人。

中国证监会在《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证监办发〔2012〕22号)中明确指出,“与同一客户同时发生销售和采购业务”是未披露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特征之一。

2012年,审计人员在明知*ST国药子公司上海鄂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欣实业)与公合实业同时发生钢材销售和采购业务的情况下,忽视明显的未披露关联方特征,未保持职业怀疑,未作为异常处理,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立信所还存在,钢材贸易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问题。一是穿行测试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且未记录测试结论。二是未保持职业怀疑,分析程序不到位。在对营业收入的审计中,立信所及其审计人员没有对鄂欣实业2012年、2013年钢材贸易合同和提货单进行认真分析,没有发现部分合同编号前后不一致、部分合同没有编号、个别合同交货地点前后不一致、部分合同未约定提货地点、提货单未注明捆包号、部分提单号前后不一致、货权转移证明无编号等一系列明显异常。

此外,立信所在审计中存在其他不足,如风险评估遗漏相关信息等。

证监会认为,立信所在对*ST国药2012年度、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周铮文、陶奇。

证监会2018年12月20日决定,一、没收立信所业务收入95万元,并处以95万元的罚款;二、对周铮文、陶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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