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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新西兰地产业面临洗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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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新西兰地产业面临洗钱风险
摘要后花园新西兰房地产在线2月21日 专家警告说,新西兰实施不久的反洗钱法可能会让黑钱的洗钱方向从银行金融行业流向地产界。 新西兰的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Financing of Terrorism Act(反洗钱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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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花园新西兰房地产在线2月21日  专家警告说,新西兰实施不久的反洗钱法可能会让黑钱的洗钱方向从银行金融行业流向地产界。

        新西兰的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Financing of Terrorism Act(反洗钱及反向恐怖主义提供资金法)于去年年中生效,但这一法律何时适用范围扩大至律师、会计和地产中介等,现在还没有确定说法。

        amlAssurance一名反洗钱专家、律师Ron Pol认为,这部法律推广到周边行业可能需要2年,这为不法分子利用房地产洗钱制造了一个时间窗口。

        “当数以千万的犯罪所得没有办法直接进入银行系统时,会去寻找其他金融解决方案,而地产一直是藏匿和洗白这些钱财的途径之一。

        “讽刺的是,新法现在对中介行业还没有相关要求,这反而加剧了地产行业被洗钱的风险。”

        作为从事反洗钱政策研究的专家,Pol说美国佛罗里达和英国都曾经历过这样的洗钱潮。

        “迈阿密发生过短期内房价高涨,主要源于南美毒贩在美国洗钱,伦敦地产飙涨期的后期阶段,是由俄罗斯利益集团及多个国家的腐败官员的需求所造成,这些人一般都关注3000万英镑以上的超级物业。”

        Pol说,尽管没有证据显示奥克兰房价高涨也有洗钱因素,但新西兰应防范这类风险发生。

        国际上的先行探索为房地产反洗钱提供了良好的参考借鉴:

        英国《2003年反洗钱法规》(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2003)第2条和第3条规定,任何在英国境内从事房地产代理活动、提供房地产交易法律服务活动的主体,必须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嫌疑洗钱报告三项反洗钱义务。

        欧盟《反洗钱指令Ⅱ》第2条也规定:负有防范洗钱犯罪义务的领域延伸到金融系统以外的一些“从事职业活动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包括房地产代理商、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代理从事金融交易或者房地产交易(包括资产评估)的公证人、法律服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并对他们施加预防洗钱的法律义务。

        2007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就发表类型报告《房地产领域的洗钱和恐怖融资》(FATF:MONEY LAUNDERING & TERRORIST FINANCING THROUGH THE REAL ESTATE SECTOR,29 June 2007),提供各国房地产业的洗钱案例和建议措施。

        中国国内也在逐渐加大对利用房地产业洗钱的监管力度。2006年10月,中国立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2007年,中国正式成为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的正式成员,并承诺执行该组织的《40条建议》,该建议要求各成员国对包括房地产业在内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制度。一份2010年中国央行反洗钱课题组对中国近年来洗钱案例抽样调查显示,洗钱犯罪资金主要流入金融、房地产和投资领域,其中通过房地产领域洗钱的案例占35.9%,仅次于金融业。2013年7月,加拿大和中国达成没收、分享和返还赃款赃物的协议,意味着反洗钱国际合作更深一步。

        由于目前全球反洗钱协定基本都要求该国金融机构报告可疑资金,贪腐官员将赃款直接存入海外银行或股票市场面临风险。但对大多数国家的房产中介并无此类规定。因此携带大量现金的中国买家很快就能达成购房交易。专家表示,贪官将资金转至境外的最终目的,是离开中国后其本人及后代将“幸福”地生活。但专家同时认为,对任何政府而言,没收和找回海外资产都相当困难。尽管中国和大多数西方国家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署国,理应互相帮助追讨流失资金,但这是一个漫长、艰巨并充满外交和法律难题的过程。

        一个明晰的房地产业反洗钱体系应该有几个方面:一是确定房地产业的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二是在房地产领域推行非现金结算制度;三是制定房地产业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四是制定房地产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五是建立房地产业反洗钱信息联网系统。

        在新西兰,尽管反洗钱及反向恐怖主义提供资金法还没有推广到地产业,但目前的地产中介也需要在Financial Transactions Reporting Act(FTRA)的规定下,向当局报告“可疑的资金转移”,尽管这一要求的力度还比较弱。

        Ron Pol说,现在的“可疑的资金转移”报告要求,对中介来说还太模糊,许多地产中介并不明白什么样的资金转移应该定义为“可疑的资金转移”。

        “最典型的就是带一手提箱的现金,在过去的一年中我知道一些买家就是完全以现金结算的。”他说。

        Ron Pol呼吁业界和相关部门对新风险和目前的责任要求增强认识,他表示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已经指出现在的体系“严重缺乏”对抗金融犯罪的能力。

        对此新西兰房地产协会首席执行官Helen O'Sullivan表示,“新西兰在国际上被关注的程度和20年前大不相同了,我们对这种风险不能置之不理。”她表示目前除了要求中介对持现买家保持警惕外,也在和其他部门配合为地产业反洗钱政策的制定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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