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
中文简体
分享

中国政府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征求意见稿发布 人民币国际化和开放资本项目将迈出重要 . ...

财经
中国政府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征求意见稿发布 人民币国际化和开放资本项目将迈出重要  . ...
摘要后花园 新西兰房地产在线 8月23日报道, 周一晚些时候,中国商务部在网站上发布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事宜的征求意见稿,按照这个意见稿,国外投资者可以利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或股票等方式 ...

hougarden 

        后花园 新西兰房地产在线 8月23日报道, 周一晚些时候,中国商务部在网站上发布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事宜的征求意见稿,按照这个意见稿,国外投资者可以利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或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大陆进行投资。此外,国外投资者也可以利用在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资企业获取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在中国大陆进行投资。此举标志着中国政府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开放资本项目上迈出了关键一步。
 
        不过,根据意见稿,跨境人民币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委托贷款或偿还国内外贷款。
 
        此外,如果人民币投资金额达到或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投资项目涉及金融服务或钢铁、水泥及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均需商务部批准。
 
        商务部标明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8月31日。
 
        在这个意见稿中,首次发布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监管框架,去年下半年,中国政府启动了相关的试点项目。根据试点项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需要逐一审批,但这个新监管框架预计会增强审批程序的透明度,并有可能简化相关手续。
 
        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依法到中国境内进行直接投资,有助于提高离岸人民币资金回流规模并扩大回流渠道,为人民币最终成为全球主要储备货币创造前提条件,还有助于不增加中国外汇储备压力的情况下刺激经济的增长。
 
        在过去两年,中国政府一直在设法推进人民币在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中的应用,以降低对美元的依赖并提升人民币在国际上影响力。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迅猛发展则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一个里程碑,目前人民币已经实现了在香港的自由兑换,外国公司也可以通过在香港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债券来筹集资金。
 
        上周,中国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已宣布了放宽香港离岸人民币回流中国大陆限制的几项优惠政策。央行行长周小川也表示,将允许更多中资企业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原文: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进一步推进跨境人民币贸易与投资工作,商务部起草了《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11年8月31日。 


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二、本通知所称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是指: 
  (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或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二)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三、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或偿还国内外贷款。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投资者或企业除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人民币资金来源说明及证明文件; 
  (二)资金用途说明; 
  (三)由投资各方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本通知第四条内容的承诺书。 

  变更原出资币种,需提供董事会等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修改后的合同/章程(或修改协议)。 

  六、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且属于以下情形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经审批机关对申报材料审核并在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中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填写《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见附件),报商务部审核。 
  (一)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 
  (四)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 

  七、商务部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进一步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八、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复中应写明“人民币出资”字样、出资金额及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备注栏中应加注“人民币出资”字样及人民币出资金额。 

  九、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管理规定执行。通过备案的,商务部将在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 外资司子站“结果公开”栏目)上予以公示,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部网站公示信息、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银行办理登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资本金使用等相关手续。 

  十、外国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但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的,仍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 

  十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外商投资联合年检时,对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应对照本通知第四条予以检查。 

  十三、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开展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十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市区县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网站声明原创声明: 本文系文章顶部作者原创采写,未获书面授权严禁转载! 在获授权前提下,转载必须在醒目位置注明本文出处和具体网页链接。对未注明而擅自转载者,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评论规范: 1. 所有评论均以读者个人身份发表,并不代表后花园立场。 2. 不得使用任何肮脏和亵渎的措辞。 3. 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公开或泄露他人隐私。 4. 不得发布侮辱或歧视任何种族、国籍、性别、地域、年龄、职业等方面的言论。 5. 不得在读者评论区散发广告讯息,不得大量转抄其他媒体的文章。 6. 不得煽动仇恨、暴力、歧视。 7. 不得以任何隐晦方式发布上述不当言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字母、数字、代号、谐音、链接跳转等。 8. 后花园保留对违反上述规范的留言行为进一步处理的权力。
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