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提刑官」真的是法医神探吗|大象公会
文|闻韶
2011年,《甄嬛传》一经播出引起全民追捧。此剧高潮为甄嬛所生六阿哥在诸人面前滴血认亲,以确定其亲生父亲是否为温太医。
滴血认亲长期流行于中国古装剧。其实,血液如果滴入清水,因渗透压使红细胞破裂,任何两人的血液都会相融,和亲不亲没关系。
但这远不是最魔幻的。在另一部「法医学」名剧《大宋提刑官》中,甚至出现了「滴骨辨亲」。
剧中,主角宋慈要求倩娘刺破手指,将血滴在白骨之上,若此骨主人是倩娘父亲,则血会渗入骨内,反之则不会。
其实,人死后骨头腐化,骨头表面形成了细小裂缝,任何血液都能渗入缝中。此说显然也不能成立。
然而,这种对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表现,并非仅是电视剧的演绎。
《大宋提刑官》自称改编自真实史料,「滴骨辨亲」的方法也确系出自宋慈《洗冤集录》第三卷。「滴血认亲」则是在此说基础上,在明清时期发展出来的。
在今天的大众文化中,宋慈被塑造为一个有科学精神,会利用法医学知识破案的现代化神探。这个半虚拟形象直接起源于学界的高度评价,不少著作将其誉为「古代杰出的法医学家」、「中外法医学界公认的法医鉴定学鼻祖」。
历史上的宋慈真的是这样吗?类似于「滴血认亲」和「滴骨辨亲」之类,又是如何风靡中国数百年的?
中国古代的「法医学」
现代意义上的法医学,诞生于17世纪的欧洲,其宗旨在于利用医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研究解决司法工作中关于人身伤亡及涉及法律的各种医学问题。
不过,古代中国也很早就发展出了一套成熟的勘验、检验方法用于断案。
比如在湖北云梦睡虎地中,曾经出土过一批秦代竹简,其中的《封诊式》一书,是一份关于案件调查、勘验、审讯的著作,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再如三国时期,为判断烧死之人嘴中有无灰烬,县令张举烧了死猪和活猪做实验,查看两猪嘴中有无灰烬,已经可以见到实验研究的痕迹了。
然而,切不可认为这种相对而言的「先进」真的代表严谨的科学刑侦。受限于古人认知水平,这些亮点犹如沙砾中的黄金,无法改变泥沙俱下的总体格局。
如本文开头提到的荒诞的滴骨辨亲,最早出自三国时期吴国人谢承所撰《会稽先贤传》,其中记载了用弟弟的血滴在兄长骨骸上认领尸骨的故事。魏晋时期的《南史》也记载了多个滴骨辨亲的事例。
由于类似的认知错误造成的大量错案,是完全可以想象的。但由于缺乏辨伪存真的筛选途径,这些泥沙俱下的勘验知识仍在数个世纪间持续积累。
「法医学」最为发达的时代就是宋朝。由于科举取士的普及,大量缺乏经验知识的儒生文人仅凭诗赋文章考上科举,就当上了一线地方官。他们面临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处理形形色色的司法案件。
现实的迫切需求,使得宋代有关办案治狱的著述开始爆发式增长,如赵全的《疑狱集》、王啤的《续疑狱集》、元绛的《撇狱集》、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等等。
然而,这些著作往往是漫谈如何处理案件,或案例汇编,法医学知识零落各处,直到宋慈所编撰的《洗冤集录》,才真正成为了所谓成体系的「法医学著作」。
也因此,宋慈被后代学者追认为「中国法医学鼻祖」,甚至是「世界法医学之父」。
这样的历史定位是准确的吗?宋慈的法医学知识又是怎样的水平?
宋慈是法医学鼻祖吗
同现代国人对其实证主义「神探」的印象不同,宋慈乃是儒生,师从朱熹弟子吴稚和真德秀,考过科举,进士及第。他先以平定叛乱的军功见用,后两任提点刑狱使,才变成了「大宋提刑官」。
与历代以吏能见用的士大夫一样,宋慈也以擅长办案、稳定治安出名。在任湖南提点刑狱使期间,宋慈汇总前人多部著作,加以己见,编成《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全书分五卷五十三目,其中第一卷第一目为宋代历年条例,然而,其余五十二目则编排混乱,内容繁杂。
暂且不论其他内容,只看其中最为称道的,被大众视为「法医学」的尸体检验部分。必须承认,其中的不少经验今天看来也很高明。
例如,判断刀痕是生前上还是死后伤,宋慈描述了不同情况下筋骨皮肉的颜色形态,这同现代法医学辨认生前死后伤所依据的「生活反应」如出一辙。
再如判断是生前溺死还是死后推尸入水,被火烧死还是死后焚尸,宋慈都给出了详细的描述,即口鼻内是否有泥沙灰烬。对于自缢还是被人缢杀,书中也根据脖颈勒痕和绳索状态给出了令人信服的判断标准。
然而,除此之外的不少内容就难以让读者信服了。
例如书中写道,人体有365块骨头,正如一年有365天,合乎天人感应。不光是人,老虎咬人也按基本法,第四十一目《虎咬死》中说:「虎咬人,月初咬头颈,月中咬腹背,月尽咬两脚,猫儿咬鼠亦然」 。
宋慈还相信,「男子骨白,妇人骨黑」。同时代的欧洲人深信男人比女人少一根肋骨,宋慈则更进一步:「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条,妇人各十四条」,男人比女人少四根肋骨。
不光肋骨,男人和女人头骨也大不相同。宋慈认为,男子骷髅有八块骨头,女人只有六块,但蔡州(今湖北枣阳)人的骷髅,却有九块。万幸蔡州人没有形成生殖隔离。
宋慈还引用《五藏神论》,认为位于母体左侧的胎儿是男性,位于右侧则是女性。
第十九目《自缢》则说,如果死者真是自缢,那挖开脚下三尺,肯定能发现火炭,以此作为判断自缢的标准之一。
除了这些显而易见的谬误,一些对经验的过度概括、以偏概全更不胜枚举,如果以之作为断案根据,冤案错案在所难免。
被奉为「法医学鼻祖」的宋慈,如果真是开棺验骨无数,为何会留下这些明显的谬误呢?
事实上,无论真伪混杂的内容,还是混乱的编排体例,都说明《洗冤集录》的内容绝大多是宋慈从当时其他文献中辑录的,而非电视剧所表现的亲身经历。
《洗冤集录》的书名,已经透露出这是一本资料汇编。宋慈在序言中明说:「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对的也好,错的也好,大多不是他原创的。
宋慈本人的知识贡献,主要体现在「增以己见」的那部分,但如今的文本(哪怕存世最古的元刻本)已难以分辨其比重,而前述的谬误则说明,宋慈似乎并不具备一个经验丰富的法医老手应有的辨别力。
他更准确的形象,是一个办案态度认真,有一定行政才能,对法医学产生了问题意识,却欠缺正确研究方法和准确一手资料的传统士大夫。
须知,宋慈从来不是地位低微的仵作,而是学儒学、考科举的文官,而且对一线仵作衙役极不信任。受限于他的儒生背景和有限的知识环境,即便他时常监督验尸,阅读案卷,认真查阅其他书籍,留有巨大的认知空窗也是毫不足奇的。
作为那个时代至整个中国古代法医学的代表,《洗冤集录》的主要特点,是以外表勘验为主,如体表瘢痕创伤等。如遇到陈年旧案,尸体腐烂,也会勘验骨头,但总体上仍是缺乏解剖性检验。
当然,对于宋慈和那个时代的作者,今人也无法苛求。毕竟,系统的实验调查方法和准确的解剖学研究,还需要几百年的时间才能在异域成熟。在当时环境下,宋慈已经是很有办案能力的官员了。
宋慈深知此书并不尽善尽美,也并未如同现代作者一般写出「文责自负」之类的话来。毕竟,验错一尸便枉死一人,勘错一案便冤杀「凶手」,这责任实在负不起。 因而,在序言最后,宋慈向他的预设读者——广大办案一线的文官士大夫——呼吁:「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 是否有人曾经同宋慈展开讨论,已不得而知,宋慈在《洗冤录集》完成后两年便去世了。然而可以确定的是,前面提到的这些错误并没有在此后数百年中得到修正。 荒唐的「滴骨辨亲」,遂得以不断演绎发展成「滴血认亲」,直至今天的影视剧。 知识体制化的恶果 《洗冤集录》的问世,对后世中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有正面的,却也有负面的。 《洗冤集录》以后,模仿者无数。宋元间,有赵逸斋基于其内容撰成《平冤录》,元代王与又基于这两部书编成《无冤录》。后世检验之书,都和宋慈脱不了干系。 这些检验之书,成了出仕官员的「黄冈密卷」和工作指南。明代名臣韩福教人为官,给出四本必读书,《洗冤集录》和《无冤录》就占了两本。曾任湖北按察司副使的陈于王,则将《大明律》和《洗冤集录》同时刊行。 到了清代,《洗冤集录》愈发被体制化。雍正皇帝要求州县官员都需熟悉《洗冤录》,并要求给每名正式编制的仵作发放《洗冤录》一本。 雍正朝还议定,由立法部门律例馆整理出版统一版本的《洗冤录》,最后到乾隆七年,《律例馆校正洗冤录》刊刻完毕,颁行天下。 《律例馆校正洗冤录》对原书混乱的结构作了重新安排,还从元明清三朝的治狱之书增补了不少内容。可是,修订者采用的仍旧是宋慈当年的文献摘录法,并无一手实证研究,既没有修正原书中的错误,增补的内容也同样泥沙俱下。 然而自此以后,这本泥沙俱下的《洗冤录》在司法检验领域确立了最高地位,「外省大小衙门,自当奉《律例馆校正洗冤录》之本为准」,「与律例相辅,官司循习,奉为金科」。 哪怕从未办过案、从未勘验过尸体的年轻官员,只要认真研究《洗冤录》,就可以掌握勘验流程,对仵作的报告提出质疑。这就是宋慈编写《洗冤集录》的最初用意。 然而,如果整个官僚体系都由只懂书本知识的文人组成,且都奉《洗冤录》为圣经,那么,尸检这项实证工作的最终结果,便成了怎样把客观事实套到《洗冤录》的记载上。对《洗冤录》解释权的争夺,也就取代了正常的案情研究。 比如衡山县刘泽南以剃刀自刎,由于尸检和《洗冤录》对不上,知县上报给巡抚后,引发一长串公文辩论。 据《洗冤录》记载,用小刀割喉自杀,伤口「只长一寸五分至二寸,两手拳握」,而验尸报告则说死者伤口「宽一寸,横长四寸二分,深一寸七分,右手散」。因而,巡抚疑心刘泽南并非自杀,否则为何刀口不对,也没有双手握拳呢? 知县则说,刘泽左手拿刀,所以「右手散」,与《洗冤录》同。巡抚依然认定伤口不对。知县再回,《洗冤录》记载「左右持刀自刎,原有上下轻重之分」,刘泽南左手拿刀,由右到左下刀,所以刀口更长。 双方辩论都是围着《洗冤录》的文字打转,对认定案情毫无意义。 中央的刑部同地方巡抚之间,也存在类似问题。刑部要求尸检和案件定性必须与《洗冤录》相同,否则便是地方官失职。所以地方官员撰写案卷,特别注意与《洗冤录》保持一致,不惜偏离真相。 写案卷的压力层层下移,最终堆积到了官僚机构最底层、负责填写尸检报告的仵作身上。 面对不同于《洗冤录》的可疑之处,底层仵作们的选择不难猜想:隐瞒不提便是,何必另生枝节呢? 然而,有些命案与《洗冤录》实在不同,但又无法瞒报,便难免出现假案错案。 如高平县生员祁轼家,因淘粪坑连毙三命。仵作只得记录三人死于粪坑里的毒气。但高平知县遍寻《洗冤录》,不见「粪毒」记载,于是以殴打毙命通报上司。但既是殴毙,就要追查凶嫌,推出替罪羊。 闹到最后,是凤台知县检验尸首,没有发现伤痕,结合仵作口供,才勉强以「粪毒」定案。 《律例馆校正洗冤录》不光在司法实践中问题多多,成为官修权威著作后更极难更改。清代有数位大员因遇到与《洗冤录》不同的案情而要求修订《洗冤录》,都被刑部驳回。 刑部的理由是,不是《洗冤录》有误,而是各地官员不会解读运用。如果开此先例,不但工作量庞大,还有挂一漏万之弊,只能陷入反复修改的恶性循环。 刑部的回应,不由让人回忆起宋慈《洗冤集录》序言中的最后一句:「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 宋慈盼望《洗冤集录》可以跟上现实的步伐,在探讨中接近真理,而清代的刑部,则希望现实案情永远不要超出官修《洗冤录》,办案官员都在给定的书本里做选择题。 从官修《洗冤录》颁行直至1911年清朝灭亡,中国再无系统法医学著作出现。《洗冤录》中大量时代局限性的错误,数百年得不到纠正,因此酿成的冤假错案和枉送的人命已无法估量。 宋慈虽然没有那么伟大,但这样的结果显然违背他「洗冤泽物」的本意。 当开放的、不断发展和迭代的知识被保守成性、固步自封的官僚体制所驯服,剩下的,只有以真理为名的蛮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