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修订草案规定新类型居民
1.修订内容提出许多解决海外劳工受剥削问题的措施。
2.该草案将允许:
(i)增加移民官的搜查权,包括进入及搜查雇员处所的权力,查出非法员工、检查文件及对雇员进行面试,以确定雇员和雇主都遵守移民法。
(ii)收集可被遣返者以及非纽西兰公民抵纽时的生物识别信息。
(iii)持居民签证的雇主若对持有限制条件的临时工作签证的员工进行剥削将可面临被遣送出境。
(iv)通过对签证申请者征收“迁徙税”(从移民税改名)产生收益,为移民局系统筹资。
(v)对按1993年隐私法案进行的个人信息要求以绝对酌情权做出的决定不提供理由。
3.草案立法后无疑将有助达成其部份目标和目的,同时减少外来劳工遭剥削的问题。
4.这些措施将对“买工作”、在不人道环境下工作、工资短付及薪水远低于最低工资等现象产生威慑作用。
不过该草案遗漏了许多现行法案下的技术因素。
5.该草案以新分类方式对居民进行分化——10年以上的居民和10年以下的居民。
6.第161节列举了违反特定法规的居民或被遣返。
7.第350和351节列举了雇主雇佣非法员工和剥削非法工作者的违法行为。
8.草案意在将(第350和351节)中的违法行为置于第161节所叙范围下,令雇主可在违反这些规定的情形下面临遣返。
9.不过,草案中的条款43意在修订第161节,让持有居民签证10年以下者在违反第350节(1)(a)或第351节的情形下可面临遣返。
10.这意味着相比持居民签证10年以下者,持有居民签证10年以上者能够剥削雇员而无需被遣返。
11.草案在对一些居民产生追溯效应的同时对另一些居民区别对待。一些持居民签证五年并曾在几年前雇佣过非法员工的人突然因此陷入不利情形。基于许多理由,追溯法例并不是理想法例。
12.这些条款/修订是否违反了1990年纽西兰权利法案的第19节和第26节(不受歧视及不被追溯惩罚);以及1980年人权法案第21节(g)条(禁止带有歧视的立场)
13.是否应对所有违法居民一视同仁地让其可被遣返?国会需对此事进行更多讨论。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化。
14.草案同时在缺乏适当的制衡机制下给予移民官更大权力。
15.许多移民官曾被发现滥用权力并有腐败行为,这与一般公认的法律准则相违背。
16.草案不允许询问在行使绝对酌情权下所作决定的理由,这给误用权力留下了可能性。
17.众所周知,绝对酌情权是移民官在委托权下行使的,他们比时常受到国会、媒体及同僚监督的移民部长级别要低很多。
与建议的修订不一致:
18.草案中条款18修订了移民法第61节,但其内容似乎与172节规定的不一致,因第61节移除了酌情权,而第172节仍保留这一酌情权。
19.或许第61节和第172节都应被修订,以阐明如果一个人提供良好并充足的理由,那么此人或不需被遣返,而可合法停留在纽西兰,移民部长或将为其提供合适的签证。
移民局系统的额外收益:
20.对所有签证申请人征收“迁徙税”或将对申请人造成额外开支和负担,从而导致减少了申请数量,而非产生额外收益。这会对鼓励外国游客和移民赴纽产生消极影响。
21.或许征税一事应考虑其它国家的做法,令纽西兰可以继续保持其竞争力,作为各国游客和移民们的可行选择。
总体来看,这一草案在达成其最终目的和目标上方向是正确的。
撰文:George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的观点。 网址:www.aucklandcitylawyers.co.nz; 翻译:Lu 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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