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分娩主治医生不在场致男婴产瘫,法院终审认定医院全责
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为方便做康复操,桐桐穿的衣服经过了特殊“改造”,他右臂上手术后的疤痕清晰可见。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图
5月16日,周前平收到了达州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法院维持了该案一审判决,判令大竹时代医院赔偿桐桐143084.47元。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7年3月16日,桐桐在大竹时代医院出生。他的父亲周前平说,桐桐出生后便是重度窒息的状态,尽管经过抢救后恢复了呼吸,但多家医院均劝他放弃这个孩子,“孩子当时左臂肱骨骨折,右臂的臂丛神经被拉断,多脏器损伤,医生说就算救活了,以后也是个残疾人。”
本案二审判决书(部分)。受访者 供图
2017年9月19日,周前平将大竹时代医院诉至大竹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支付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23894.33元。
一审时,周前平主张在妻子毛有玲分娩过程中,其主治医师谢某并不在场,严重违反《医师执业法》规定。大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桐桐的损害结果与大竹时代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有执业医师资格的谢某在毛有玲分娩时并未在现场指导,若谢某当时在场并亲力亲为实施手术和分娩,有极大可能避免本次事故发生。故桐桐的损害结果系大竹时代医院的过错所导致,医院应该承担其全部责任。
2018年12月29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决大竹时代医院支付桐桐医疗费、护理费等143084.47元。
一审判决后,大竹时代医院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大竹时代医院的治疗行为具有过错,并承担全部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毛有玲生产时主治医生谢某在场助产接生;桐桐的损害除了助产损害外也可能由产妇本人造成;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无证据证实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应追加其他诊疗结构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2019年5月6日,该案在达州中院二审开庭,二审中,大竹时代医院并没有向法院提交新证据。5月13日,达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书显示,达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一审时的陈述,能够证明毛有玲在分娩过程中主治医生谢某并未在现场,大竹时代医院对本次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大竹时代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桐桐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桐桐在大竹时代医院遭受损害后,其亲属将他转送至其他医院抢救并治疗,其他医院医疗行为与桐桐的致伤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达州中院遂驳回大竹时代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期编辑 邢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