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t?微信抢红包还要缴20%税?官方解释来了……
很多人都爱在群里抢红包 你一块我一毛,很欢乐 如果一个微信群不能时不时来一阵红包雨, 那它存在的理由就值得怀疑了。。。 但你们知道吗 今后在网上收取红包也可能要交税啦 啥?网上抢红包都要缴税了? 疯了吧~~ 我们先来看看! 这个是不是假消息?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那么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 具体指什么红包呢?《公告》指出↓↓↓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也就是说此次调整仅限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 带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 但并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具体来说 ↓↓↓ 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未改变财税〔2011〕50号文件关于礼品的征免税规定。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那么下次双十一双十二的电商购物节 抢到马爸爸发的红包,是不是也要交税? 此次规定列出了几种例外情况: 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规定解释 根据规定,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在“双11”“6·18”期间推出的满减活动,则是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么一说 生活菌就放心了哈哈哈哈哈 不耽误买买买就行~~ 那么为什么要对企业发放的红包收税呢? 其实这个就严肃了 对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征税,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堵住偷税漏税缺口的必然之举。但在此前,由于缺少明确的认定,这类企业红包是否应该纳税还存在争议。有声音称,企业红包既不利于税收公平和收入公平,还可能为企业偷税漏税开口子。 那么最后,大家对这个规定 有什么看法呢? 在留言里说说吧~~ 本文综合中国青年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本文由【多伦多华人圈】编辑整理。其他平台转载请在文前(来源:多伦多华人圈 gtalife否则,小编可要爆发洪荒之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