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蘭
繁體中文(台灣)
分享

每笔$7000,华人银行家受贿为5400万骗贷行方便,罚款85万纽币将获保释

头条作者: Amber
每笔$7000,华人银行家受贿为5400万骗贷行方便,罚款85万纽币将获保释
摘要法官认为50%的最低监禁期没有必要。虽然设立出发点合理,但Jiang Zongliang的犯罪程度要轻于另外两人。

后花园7月10日援引NZ Herald报道:

因收受贿赂为价值5400万纽币的抵押贷款诈骗提供便利,一名华人银行家被处罚金85万,即将有资格获得假释。

去年,前BNZ员工Jiang Zongliang被判有罪,获刑4年零9个月监禁。

法官Sarah Katz认为Jiang Zongliang利欲熏心,为其设定了50%的最低监禁期。

起诉由严重欺诈办公室(SFO)提起,Jiang Zongliang只是被控4人之一。该欺诈共涉及奥克兰及汉密尔顿等地的76处房产,及可疑抵押贷款。其中包括57起贷款申请,以及110笔交易。

ZDEHJSLL4FB3LE6F5BAF4FQFYU

Chen Gang(左)与Jiang Zongliang(右)

除Jiang Zongliang,奥克兰地产开发商Huang Kang及其妻子Xu Kang、律师Chen Gang均被判处有罪。而黄康则被认为是诈骗计划的“策划者和煽动者”。

该案件共有两位银行家卷入,Jiang Zongliang以每笔交易受贿7000纽币的价格为贷款大开方便之门,而另一位前ANZ员工Peter Cheng已逃往中国,导致SFO无法对其发起指控。

今年2月,Jiang Zongliang就自己与Chen Gang所获刑罚提出上诉。

近日,上诉法院公布决定。

IYPBEPM5YVFVVL2WYFFCSBNLPU

Huang Kang

法院认为,作为一名理应值得信任的银行员工,Jiang Zongliang参与多起欺诈事件,涉及贷款金额达1800万纽币。此外,他还通过私下付款的方式获利24万。

不过,法官认为50%的最低监禁期没有必要。虽然设立出发点合理,但Jiang Zongliang的犯罪程度要轻于Huang Kang和Chen Gang。

在上诉法院听证会上,法官了解到BNZ觉察事有蹊跷并召回贷款,在此过程中Jiang Zongliang选择离职。

Jiang Zongliang代理律师Julie-Anne Kincade认为,在被列为没收犯罪所得的目标后,当事人已经“一无所有”,包括绩效奖金。

上诉法院法官在今日裁决中表示,财产没收已召回85万纽币。

法官认为,Jiang Zongliang同意签署没收令是对自己不法行为的重要承认。没收令是另一种形式的谴责和威慑,前任法官Katz在设置最低监禁期时似乎并未考虑上述因素。经慎重思考,上诉法院法官决定撤销相关规定。

至于面临6年有期徒刑的Chen Gang,上诉法院法官宣布他的50%最低监禁期同样无效,但驳回对其定罪的上诉。

在服完1/3的刑期后,Jiang Zongliang和Chen Gang均有权获得保释。

据了解,Huang Kang利用其房地产建筑公司LV Park实施一系列有预谋且长期的欺诈行为。

在2011年12月至2015年10月间,该集团利用虚假信息或瞒报信息等方式从银行获取超过5400万纽币的贷款。

在判决总结中,法官Katz认为Chen Gang在Huang Kang夫妇之间充当中间人的角色,同时对其在BNZ和ANZ的内部联系人发起贿赂。

据悉,该案件还涉及一家海外银行,不过名字仍受保护。

又名Zhang Yan的Xu Kang最终被判处12个月家庭监禁,而丈夫Huang Kang对指控表示认罪,获刑4年零7个月。

审判期间,Xu Kang的代理律师曾称Huang Kang“狂妄自大”,并隐藏了他真正的诈骗性质。


原文链接:https://www.nzherald.co.nz/business/news/article.cfm?c_id=3&objectid=12248374




网站声明原创声明: 本文系文章顶部作者原创采写,未获书面授权严禁转载! 在获授权前提下,转载必须在醒目位置注明本文出处和具体网页链接。对未注明而擅自转载者,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评论规范: 1. 所有评论均以读者个人身份发表,并不代表后花园立场。 2. 不得使用任何肮脏和亵渎的措辞。 3. 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公开或泄露他人隐私。 4. 不得发布侮辱或歧视任何种族、国籍、性别、地域、年龄、职业等方面的言论。 5. 不得在读者评论区散发广告讯息,不得大量转抄其他媒体的文章。 6. 不得煽动仇恨、暴力、歧视。 7. 不得以任何隐晦方式发布上述不当言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字母、数字、代号、谐音、链接跳转等。 8. 后花园保留对违反上述规范的留言行为进一步处理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