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中的文化影响,成了叠床架屋的导火线
有些事不该做、不能做,如偷窃是犯法的事,人人都应该可以直接作出判断,无需再咨询律师。
但如果表面上看起来是件平常的事,例如房产买卖,买卖双方有协议,既不犯法、又能互惠互利,那文化背景就可能会影响买卖交易的整个过程和做法。
本期的案例就是朋友间相互买卖房产,双方在未咨询律师的情况下在中国起草了一份买卖新西兰房产的书面协议,洋洋洒洒地写了一堆条款后签字——但没想到的是,这个简单的协议差点成为国际纠纷!
案例:
来自中国的王先生和李先生在还没有移民到新西兰前就是多年的好友,两位在自己的事业领域都是成功的人士。
王先生到新西兰后买了套房产,拿到了永久回头签后准备回流中国;李先生恰恰在此时申请到新西兰的移民身份,准备移居到这个美丽的国家来。李先生要移民,那买房子当然是在计划内;王先生要回流中国,房子自然要卖掉。
加上两人密切的朋友关系,这笔交易可说是一拍即合。
对王先生而言,房子是私人买卖,没有通过房产经纪,可以省下不少的佣金。而李先生也可以买到比市场价稍微便宜些的房子,何乐而不为?也因为双方的关系,王先生同意李先生在产权交割前入住。
毕竟协商的标的物是套不动产,双方将协商的内容书面化, 其中有三点值得特别注意:
真的是世事难料,王先生和李先生在执行协议时还真出了些插曲,导致房子一直无法顺利地交割;而随着时间的流逝,房价涨了,而且是越涨越高。
由于中间的插曲,导致双方处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窘境,此时双方都想保护自己的利益,最后只好对薄公堂。
哪里的法庭有司法权限?新西兰的。可是庭审时,呈审法官对双方在中国签署的合同提出了几点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这份合同哪个法院有管辖权,是中国法院还是新西兰的法院?
为什么法官会问这个问题?因为法官必须尊重签署协议双方的意愿。可是合同明确规定:
1)钱有争议时,中国的合同法适用;
2)合同有争议时,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3)中文合同凌驾于签署的英文买卖房产协议之上
这样的合同你搞得清楚是中国的法院有管辖权,还是新西兰的法院有管辖权吗?双方的合同实质上是两个合同:钱的事属于中国法院管辖;房产的争议属于新西兰法院管辖?还是叠床架屋,一件简单的事,却搞得复杂了?
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是双方和解。但是从案例中汲取教训,我们可以发现王先生和李先生之间争议的焦点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避免的方式就是事先咨询各自的律师,因为你的律师会依据你的需求给出专业的建议。
例如,王先生和李先生双方当时共同签署一份新西兰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可以了,不需要洋洋洒洒的一堆说不清、理还乱的条款。万一日后真有争议,房产在新西兰,这里的法院自然也就有管辖权。
逸居友情提示:在尊重文化差异的同时,不要忘记您签署房产买卖协议的内容是有法律效力的,而执行这个协议时可能会因为在签署前未咨询律师、一个无心的疏忽反而给自己造成了更多的麻烦。
作者介绍
甘镇宇律师
甘镇宇律师是新西兰华社唯一司法部核定的最高级(第四级)刑事律师,也是目前新西兰唯一一位独当一面、全程出庭的陪审团辩护与诉讼以及能受理司法部委派代表严重刑事案件的华裔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