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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放大招:出资100亿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下一步还有大动作

财经作者: 券商中国
央行放大招:出资100亿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下一步还有大动作
摘要工商注册信息显示,5月24日,央行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本文作者:孙璐璐,来源:券商中国(微信ID:),授权华尔街见闻发表
就在上周五,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公告包商银行因严重信用风险被接管的当天,一个重要的机构也在诞生了。

工商注册信息显示,5月24日,央行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存款保险基金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央行为唯一出资人。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担任法人、经理、执行董事,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欧阳昌民担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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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已发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至此,存款保险基金在成立4年后,从由央行金融稳定局管理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正式成为独立的法人机构,这也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进入新阶段。


多位受访人士表示,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成立,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和现实形势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在探索建立一套清晰完整的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的规则和标准,提高处置的市场化、专业化程度,下一步,《存款保险条例》(下称“《条例》”)有望修订完善,其中,一个重点就是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更多的权力,以强化其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功能。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存款保险制度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存款保险基金此前一直暂由央行金融稳定局管理,不过,《条例》设计之初就有独立管理机构的概念。《条例》指出,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从国际实践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形式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国家以独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形式,有的国家则由货币当局负责管理。但相比之下,独立机构的形式因为运作上更专业,其通常能发挥更大更有效的作用。我国存款保险基金此前暂由央行管理,也是因为此前在零起步阶段,随着存款保险基金积累到一定规模,存款保险基金有能力、有条件发挥管理和风险处置的功能,此时独立出来也是水到渠成。


央行金融稳定局年初披露,截至2018年末,全国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国际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表示,2015年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后,存款保险基金初期着眼于筹集资金,待资金积累到一定规模后才能加强其管理功能。近日存款保险基金从央行独立出来,是按照《条例》规定完善了存款保险制度,意味着下一步可以加强对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用,这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成立,既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也是现实需要。”曾刚称,理论讲,存款保险机构独立于货币当局,可以避免与货币政策的互相干扰。货币当局的政策本身可能会导致金融市场波动,如果将存款保险基金交由货币当局管理,后者会面临两难境地,例如,出于保险基金支出最小化的考虑,货币当局的政策可能会尽可能地为所有机构进行兜底,不让风险暴露。相反,存款保险基金独立后可以避免货币当局角色定位和功能的冲突,并让存款保险基金更加独立地发挥风险处置的功能。


此外,曾刚补充道,从现实需要的角度看,我国存量金融机构的风险化解需要做实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成立独立的存款保险基金公司能够更有效地进行问题机构的处置,同时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


针对高风险中小银行制定风险化解处置时间表和路线图


金融机构的正常“新陈代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正如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

一监管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当前有些农商行、城商行面临着严重的信用风险,处于技术性破产的边缘,这类机构要稳妥有序的按照市场化原则清理退出市场。


根据《央行金融稳定报告(2018)》,2018年一季度,央行完成了对超4000家金融机构的首次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其中,评分结果在8级至10级的高风险金融机构达420家。


银保监会方面年初就曾透露,截至目前,银行保险领域的野蛮生长现象得到遏制,坚决整治不法金融机构和高风险机构。针对高风险中小银行保险机构,研究制定风险化解处置时间表和路线图。目前,高风险中小银行保险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风险总体可控。


然而,金融机构又不同于普通企业,其因经营不善而退市会牵涉到普通金融消费者、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等多方纠纷,而金融市场的舆论效应对市场情绪的感染和风险的传递会起到连锁反应,加剧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的复杂性。因此,对于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不可能是简单的“关门大吉”,监管部门也在摸索稳妥的处置方式。


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此前在接受券商中国记者专访时表示,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和退出,应坚持损失和风险最小化的原则,既要及时有序处置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除了市场退出以外,其他的还有兼并重组、在线修复等。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讲,用在线修复、兼并重组的办法更有利于稳定。


赋权存款保险机构,强化其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功能


包商银行被接管,意味着我国正在探索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的法治化、市场化制度建设。今年两会期间,来自来自央行、银保监会的代表委员就频频吹风银行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总的趋势是在现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法律框架基础上,逐步摆脱“一事一议”的个案谈判模式,形成一套清晰完整的处置规则和标准,提高处置的市场化、专业化程度。其中,《条例》的修订完善是大势所趋,尤其是对存款保险机构赋权,强化其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功能则成为监管共识。


“专门成立单独的基金管理团队,实现存款保险机构的实体化,是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相应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权力的前提,使其能够尽早地识别出问题金融机构及其风险点,尽快地制定并启动干预措施和程序,降低金融机构最终倒闭的可能性和风险处置成本。”上述监管部门人士称。


央行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就表示,下一步应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更充分直接的信息获取权、现场核查权及建议处罚权,确保存款保险机构全面并持续获得投保机构安全稳健经营的内控和监管信息,及时识别问题和风险,及时采取风险控制和纠正措施。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权的同时,下一步还需明确风险处置的启动标准,即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启动对问题投保机构处置程序的触发指标,这就涉及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的标准界定。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2017年12月,央行正式启动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工作,评级指标体系重点关注资本管理、资产质量、流动性、关联性、跨境业务和稳健性等宏观审慎管理要求,评级结果是核定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的重要依据。


那么,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的标准是否能作为存款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启动标准呢?上述监管部门人士认为,央行金融机构评级方法更多是建立在非现场核查基础上的定量分析,其主要依据金融机构提供的财务报表,金融机构的真实情况很难完全掌握。这也是为何应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充分的信息获取权和现场核查权的原因,要通过“定性+定量”的充分了解,才能更为准确地判断金融机构是否高风险。


王景武也认为,高风险金融机构的识别,需要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综合评估。定量分析从资本状况、资产质量、预期损失抵补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效率和经营规模等方面客观评估金融机构的经营水平和风险状况。定性分析则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产管理、资本及其管理、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盈利能力、信息系统和地方金融生态等维度进行评价。同时,也要充分参考非现场监管、压力测试、现场核查中发现的“活情况”,综合分析研判。


原文标题:《央行放大招,问题金融机构处置动真格!出资100亿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4017家银行已投保,下一步还有大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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