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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哪些疫情曾被定义?

头条作者: 潘金花
什么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哪些疫情曾被定义?
摘要日内瓦当地时间22日晚,WHO针对近期在中国及周边国家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召开了紧急情况委员会会议。


1月23日,世界卫生组织(WHO)紧急情况委员会将继续召开会议,就始于武汉的本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决定。

日内瓦当地时间22日晚,WHO针对近期在中国及周边国家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召开了紧急情况委员会会议。

总干事谭德塞表示,当前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复杂情况,但是否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关重大,他只有在对所有证据进行恰当考量的基础上才会做出决定。

因此,谭德塞决定请紧急情况委员会23日再次召开会议商讨。他还指出,公共卫生行动并非始于“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布,这些行动已经在有序展开,世卫组织在中国的团队正在与中国的专家和官员一起调查疫情。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并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的事件。”

该定义暗示出现了如下一种局面:严重、突然、不寻常、意外;对公共卫生的影响很可能超出受影响国国界;并且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

世卫组织总干事将征求由国际专家组成的“紧急情况委员会”的意见,最终确定本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在某种疫情被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WHO总干事和各成员国需要根据委员会的建议,采取行动应对危机。根据2005年的《国际卫生条例》,各成员国均负有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迅速反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之后,WHO总干事有权力向其他国家发布建议,例如敦促它们不要在疫情爆发时关闭边界,不要对疫情爆发国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一旦其他国家实施这些限制,就形同实际意义上的经济制裁,这可能会使疫情爆发国隐瞒疫情的真实情况,对于疫情的全球应对非常不利。

另外,宣布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还有利于出现疫情的国家获得外部帮助,例如筹集外界援助资金等。

2009年以来,WHO共宣布了五起“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为2009年的甲型H1N1流感、2014年的脊髓灰质炎疫情、2014年西非的埃博拉疫情、2015-16年的“寨卡”疫情以及2018年开始的刚果(金)埃博拉疫情(于2019年7月宣布)。

中国以往并没有出现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疫情。上一次引起国际关注的SARS疫情爆发于2002年11月,并扩散至东南亚乃至全球。

针对同为冠状病毒引起、在2012年及2015年于中东及韩国爆发的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疫情,WHO在2015年并未将其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当时尚无证据显示病毒具备持续的人际传播能力。

在中东,多数MERS病例都是和单峰骆驼有亲密接触而受到感染,而在韩国,MERS的流行原因被认为是该国有中东病例输入、且该国对于此类疾病并不熟悉。

截至2019年10月8日,全球总共向世卫组织报告了2470例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感染实验室确诊病例,包括851例相关死亡。这些病例来自27个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中东地区,沙特阿拉伯报告了大约80%的人类病例。

根据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3日发布的疫情最新数据,截至1月22日24时,国家卫健委收到国内25个省(区、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571例,其中重症95例,死亡17例(均来自湖北省)。13个省(区、市)累计报告疑似病例393例。

境外通报确诊病例为,中国香港1例,中国澳门1例,中国台湾1例;美国1例,日本1例,泰国4例,韩国1例。


(责编:番茄捣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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