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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版权引争议,迪士尼的“默认版权”是否有法可依?

生活作者: 知产力
衍生品版权引争议,迪士尼的“默认版权”是否有法可依?
摘要编者按: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知产力”(ID:zhichanli),作者津骆,经授权发布。

听过这个传说吗?

如果有一天,

你不小心流落荒岛,

不要着急、无需哭泣。

你只要在岛上画一个米老鼠,

不久就会看到来自迪士尼的飞机。

他们并不是来接你,

而是,

给你送侵权律师函……

“版权狂魔”迪士尼的事迹,相信大家早有耳闻。从日本小学生纪念作品被删、到奥斯卡典礼上白雪公主服事件、再到国内谷阿莫被诉侵权,可谓是哪里有迪士尼元素哪里就有迪士尼维权的身影,正如网友调侃的那句“虽远必诛”。

不过调侃归调侃,普通人即使再不乐意,也不能拿一个拥有强大律师团队的国际巨头怎么样,尤其是人家还属于合理维权。

但是,几天前发生的一件事,却让迪士尼因版权问题再一次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不过这一次,事情好像有些不一样。

二次创作作品被迪士尼公开售卖

原来,日前,一位来自日本的画手在推特发出疑问,其于2014年创作并发布在D站上的迪士尼同人作品已被迪士尼开发成衍生品,并已于上海迪士尼公开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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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网友表示,“同人属于二次创作,迪士尼允许画同人的前提是默认版权属于迪士尼,没办法。”也就是说,即使是该作者创作的作品,他也不能拥有作品版权。

对于如此条款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官方网站是这样介绍的:

“如果我们授权您创作、公布、上传、分发、公开展示或公开表演需要使用我方版权作品的用户生成内容,则我们向您授予一项非排他性的许可,以使用创作有关资料所需的我方版权作品创作衍生作品,但授予该项许可的前提条件是,您将您创作的作品的所有权利都转让给我们。如该等权利未转让给我们,则您使用我们的版权作品创作衍生作品的许可应属无效。”

对于迪士尼上述行为,北京商报还在微博发起了公开投票,截止发稿前,小编看到有多半人认为迪士尼该规定就是“霸王条款”、涉嫌侵权。

该条款是否真的涉嫌侵权,还真不是我等吃瓜群众在激愤中就能随意定义的事儿,我们还需从版权的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迪士尼的“拿来主义”真能站住脚吗

迪士尼的这一条款,乍一看,确实像那么回事儿:要想用我们的内容,那我们向您授予一项非排他性许可,但授予的前提是,您要将作品的所有权利都转让给我们。条款里写的清清楚楚,大家也被安排得明明白白,似乎都是你情我愿的事儿。

可是,迪士尼是其公司制度的规定者,却不是司法系统的制定者,他们的任何规定都是要在整个法律系统之下进行。而其这一条款,是否探到了法外之地,我们首先要从二次创作作品的定义来分析。

百度百科将二次创作定义为包括仿作、改编、引用并加以发挥的创作模式。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轶从法律角度对其作了进一步说明:“二次创作实际上是一种改编行为,改编作品属于著作权人行使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范畴。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也就是说,在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前提下,他人根据原作进行二次创作后,产生的新作品只要能满足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那么新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改编人也即二次创作者享有。

可是,上述日本画手明显是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对迪士尼人物进行了二次创作,在这种情况下,杨轶称,如果他人在对迪士尼人物形象进行二次创作时未取得许可,又不构成合理使用时,迪士尼完全可以起诉二次创作者,要求其承担侵害著作权的法律后果。

但现实情况是,迪士尼并没有起诉二次创作者,而是仅凭一条“使用条款”就能将他人改编的作品收归名下,而且还未经创作者同意就开发出衍生品,公开售卖。

中央民族大学熊文聪教授提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的转让或许可(包括具体内容、效力范围等)都必须有明确的约定,没有约定视为著作权没有转让或许可。

基于迪士尼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可以产生演绎作品,二次创作的实际作者对该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不能根据迪士尼公司的单方声明或二次创作的事实就推定作者已经将作品的所有权利都转让给了初始作品的著作权人。

杨轶亦认为,迪士尼的这种声明,是单方行为,并不能确保所有二次创作者都能看到这一声明,即便有部分二次创作者是看到的,也不能因此就产生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因此,迪士尼不能依据其单方作出的声明,就想当然地对二次创作作品享有著作权。

铁腕之下,迪士尼拿走了谁的奶酪?

拥有全球顶级IP的迪士尼,在已经成为全球文化娱乐巨头的前提下,又收购了漫威、皮克斯,现已形成一套融合电影、电视、游戏、音乐、旅游、出版、互联网全产业文化娱乐生态链。借助其品牌优势,迪士尼每年都能获取巨额版税利润。

如此丰厚的回报,迪士尼是绝不会让这些版权拱手让人。曾经,为了延长米老鼠的版权期限,迪士尼更是使出浑身解数,甚至影响了美国著作权法的修订。

为此,斯坦福大学教授莱斯格曾公开批评迪士尼,称其扼杀了创新,毁灭知识,还背叛了公众利益,使公众无法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发挥和再创造,从而妨碍了文化艺术的进一步发展。

再回到此次二次创作事件,迪士尼为其版权保护不遗余力。不过,面对迪士尼的“铁腕政策”,普通权利人并不是毫无反抗之力。杨轶提出,如果二次创作作品已经有相当程度的新意义和新内容,满足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完全可以构成新的作品,二次创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此时,若迪士尼未经二次创作者许可,擅自使用二次创作作品,二次创作者是可以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

对于迪士尼的行为,熊文聪称,任何自然人或公司对他人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使其是合法正当的权利人,因为权利本身就意味正当。如果超越法律的边界,则意味着没有权利,其行为必然不正当。借权利之名行不正当之实,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成为笑柄。

“我只希望我们不要忘记一件事——这一切都是由一只老鼠开始的。”这是华特·迪士尼的名言。不过,当有一天,这只造梦的老鼠以法律为代价维护自己的“梦”,那么这个“梦”只会离它越来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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