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劳动合同的管理
在新西兰,企业和部门招雇人员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种类可分为行业集体协议、企业集体合同和个人合同三种,采用哪种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由企业和雇员协商选定。行业集体协议、企业集体合同和个人合同在内容上都差不多,但在签订合同和处理劳动争议时是有区别的。
行业集体协议一般由工会为代表与雇主谈判签订,发生争议后只能由工会提出申诉;企业集体合同,一般由企业雇员推选代表与雇主协商签订,发生争议后也要由雇员代表提出申诉;个人合同是雇员直接与雇主签订,发生争议时可以由雇员个人提出申诉。
劳动合同的形式也比较灵活,可以签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协议。口头协议一般多用于临时性工作,按照惯例说一声就行。有时在劳动合同到期时,雇员与雇主也口头协议决定该合同继续有效。但按规定,行业集体协议和企业集体合同到期时,如不签订新的合同,原来的协议和合同就自然转为个人合同。如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可提出申诉,由法庭或法院强制履行合同。据了解,违反合同的情况不多见。
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工作的种类、工时和换班规定、卫生和安全规定、合同的终止日期、20岁或20岁以上雇员的最低工资、法定的有薪假期、有薪的病丧事假、劳动争议处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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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雇主有责任提供每个员工的就业协议,其中规定了各自的职责和权利。一些行业有他们自己的行业工会,工会成员可以有他们的协议,作为一个群体在这个过程称为“集体谈判”决定。
新西兰就业法的概念是以“善意”为中心,它要求雇主公平和真实对待雇员和工会,并鼓励他们就彼此之间的任何问题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