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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前员工被拘251天后被无罪释放 举报造假反被告

头条लेखक: 新浪新闻
华为前员工被拘251天后被无罪释放 举报造假反被告
सारांश前华为员工李洪元因一笔30万元的离职赔偿款被起诉敲诈勒索,羁押251天后,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网易“暴力裁员”事件刚达成和解不久,华为也被卷入了舆论风波,且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11月底,一份关于华为前员工李洪元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下称《决定书》)在网上流传。《决定书》显示,李洪元于2005年10月入职华为,并于2018年1月底从华为离职,2018年3月获得了部门秘书个人渤海银行账户向其转账的30余万元(税后金额,交易摘要为“离职经济补偿金”)。

  但正是因为这笔“离职经济补偿金”,李洪元被告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51天。不过,最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起诉,并对李洪元予以国家补偿10万余元。

  12月2日上午,李洪元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证实,网络上流传的《决定书》确实存在,并向记者解释称,整件事情“是公司内部一小搓腐败分子,利用公司的影响力来实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

  李洪元表示,他的最终诉求是和华为进行尽早沟通,来一起妥善解决问题,但从事发至今,华为都没有主动与其联系。

  如今,事件愈演愈烈,李洪元对《国际金融报》记者称,因为舆论压力太大,他已经买票回老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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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拘251天

  已过不惑之年的李洪元可能不会想到,正常的离职程序为什么会牵扯到“敲诈勒索”,并因此承受长达8个月的牢狱之灾。他思来想去,或是因为自己的一封举报信。

  不过,当《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李洪元时,他因为舆论压力已经呈现出害怕、纠结的心态,所以对于事情经过,并不愿再去多说。

  根据此前白昼工作室对李洪元的专访内容,他离职前在逆变器销售管理部工作。“在逆变器业务部门工作期间,我发现了业务造假问题。”李洪元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答道,随后,在2016年11月21日,他向公司发送了举报邮件。

  据李洪元回忆,自此之后,他感觉到自己在工作中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直到2017年7月被彻底边缘化。刚好2017年底,李洪元合同到期,当时,其主管和人力资源部门相关负责人都向其表达了不再续签合同的意见。

  2018年1月31日,华为人事与李洪元谈判,李洪元答应离职,并提出了2N(N表示在公司工作年限)的补偿方案。

  2018年3月8日,李洪元与华为人力资源部门正式签订了确认书,当天晚上,他收到了部门秘书个人银行账户转过来的30余万元,这笔资金的交易摘要为“离职经济补偿金”。彼时,李洪元并未察觉有异常,因为他在华为工作12年,与华为协商获得个人离职经济补偿款为331776.73元,扣除税金后为30余万元。

  对于李洪元来说,他当时并未在意其离职经济补偿款为何由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因为,他了解到,此前亦有华为前同事是通过这种方式拿到了离职补偿金,但这也为后来的事情埋下了隐患。

  2018年12月16日,距离李洪元正式离职已有9月有余,警察突然上门把李洪元电脑、手机收走,称李洪元“涉嫌职务侵占”。在进派出所后,李洪元又被告知,罪名变更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2019年1月22日,李洪元收到了逮捕证,罪名再次变更为“涉嫌敲诈勒索”。据悉,这主要涉及到李洪元于2017年12月到2018年3月期间,以向华为举报部门主管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要挟,从部门主管处勒索约30万元。

  “我还挺高兴的,甚至还有点兴奋。因为我手上有证据,我不认为这项罪名会成立。”李洪元对媒体表示。据了解,这个证据是李洪元与华为人事谈判时的录音,这份录音长达2个多小时,录音中并未提及任何举报业务造假之事。

  2019年3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将此案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此后的5个月时间内,经过反复补充侦查、补查重报,最终于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等原因,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8月23日,李洪元被释放。

  这时,李洪元已经被羁押了251天。10月24日,李洪元申请赔偿,11月25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下发《决定书》,对李洪元予以国家赔偿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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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为深陷舆论漩涡

  由于上述事件,华为近日深陷舆论漩涡。有观点指出,华为应该给整个事件一个合理的说明——为什么一次劝退离职会演变成一个刑事案件?

  “在离职过程中,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很容易过界。在许多纠纷的处理过程中,言语、举动的不当或意义引申,都很容易被另一方解读出不一样的意思,最终从一次正常的变动变成一个特别事件。”产经时评人张书乐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在离职中,此类事件尚属罕见。

  在张书乐看来,有举报行为和被针对,是李洪元事件里的关键点,但无法判断是否被恶意构陷。关键在于,在李洪元离职的过程中,是否有“过界”行为。

  从普通的人事离职演变为不得不依靠有意识保存证据进行自保,这也让外界唏嘘不已。

  张书乐认为,一般意义上,离职过程都比较简单和常态,不存在保存证据的问题。但近期华为、网易等出现的“离职事件”中,最关键的是离职人本身有“特殊性”,而使得其离职的结果变成了社会关注焦点。走合理的离职程序、给予合理的解约理由,是每一个企业应该也应尽的义务。

  “给予员工一个言之有物的离职原因,而非简单粗暴的一纸标准化离职通知,或许是未来企业文化中需要构建的一个环节。在李洪元事件已经上升到公共舆论话题的当下,华为给出一个说法,是必须和必要的。”张书乐指出。

  针对这一事件,以及李洪元所称“公司内部一小撮腐败分子,利用公司的影响力来实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期望公司能尽早沟通,一起妥善解决”的诉求,华为官方有何看法,又将如何处理?《国际金融报》记者向华为方面发去采访函,但截至记者发稿前,尚未收到回复。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整件事从一开始,华为已经可能涉嫌偷税漏税。他认为,华为通过个人账户转离职补偿金给员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单位支付给员工。并且,若离职补偿金没有上报财务,不列在企业账簿上,没有缴纳应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可能涉嫌偷税漏税。

  另外,针对华为是否涉嫌诬告陷害他人,韩骁指出,首先,单位、个人均有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的权利。但是,由于诬告陷害罪不是单位犯罪,华为不构成此罪,但向公安机关举报该员工的人若涉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可能涉嫌《刑法》二百四十三条的诬告陷害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诬告陷害罪需要有证据证明举报者存在捏造、夸大、隐瞒事实行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故意。据此,该举报者是否涉嫌诬告陷害罪应当由检察机关结合现有证据进行衡量,若该举报者为“错告”或者“检举失实”,则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同时,针对李洪元事件,业内也有另外一种看法。《环球时报》总编辑胡锡进支持以更加公平、合理而且有温度的方式彻底解决,不主张将这件事情过度上纲上线,用它来对整个华为进行道义上的否定。客观说,华为的管理总体上是比较科学的,综合效果也是比较好,但华为有十几万员工,其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注定是相当复杂的。“李洪元的遭遇其实是与华为某个具体部门的冲突,当然,华为公司没能及时作出反应,帮助这一冲突以更合理的方式化解,这反映了华为的管理是存在缺陷的”。

(责编:Roy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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