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气人!房东向租客中止租约,居然整整大半年后才能拿回房子?
后花园11月20日援引NZHerald报道:
今年3月,Pukehangi一位房东提前90天发出了的终止租赁通知,但直到229天后,他才刚刚拿回这处房产。
业主已于今年3月27日向租约审裁处提出申请,其后在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但事情并没有成功。
该通知是在租户和邻居之间持续发生争端和问题后送达的,邻居也收到了终止租赁的通知。
根据高等法院于11月5日作出的裁决,该承租人向租约审裁处申请命令撤销该通知书,声称该通知书无效。 仲裁庭驳回了这一要求。
其后,业主向区域法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于8月6日被驳回。
业主于8月14日申请管有权,但租客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在上诉中,房客辩称,地区法院法官考虑到了不相关的事实,对有关事实的重视不够,并且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裁定。
高等法院在其裁定中驳回了上诉,但没有立即下令清退租客,因此此事被退回租赁法庭。
租户要求再有90天的搬家时间,声称她在房产终止后已在该房产中居住了90多天,因此无法立即遵循搬走的通知,需要发出新的90天通知。
在11月11日的一份裁决中,租赁法庭裁定不立即给予业主拥有房产的权利是“明显不公正的”。
“租客通过不拖延或迟到来获得房产的企图对房东是非常不公平的。”
时间线:
3月27日: 业主发出90天通知终止租约。
5月22日: 承租人向租约审裁处申请撤销通知书的申请被驳回。
八月六日: 区域法院驳回租户上诉。
8月14日: 业主申请管有该处所。
8月27日: 在租户向高等法院提出进一步上诉后,地区法院准许暂缓执行。
11月5日: 高等法院驳回上诉,中止执行被解除。 承租人要求在租约审裁处再宽限90天。
11月11日: 审裁处批准业主即时拥有该物业。
原文链接:https://www.nzherald.co.nz/nz/news/article.cfm?c_id=1&objectid=12286360
(责编:Jo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