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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加拿大法律太牛?这位女子强占邻居车位17年,结果…

转载Kaituhi: 北美报告
围观|加拿大法律太牛?这位女子强占邻居车位17年,结果…
Whakarāpopototanga物业被人家“占领”了一段时间后,就属于对方了,你能想像吗?但千真万确,而且有判例。

整场官司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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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被人家“占领”了一段时间后,就属于对方了,你能想像吗?但千真万确,而且有判例。

住在魁北克省的长期占用邻居的停车位,之后邻居卖了房子,新业主想收回,一状告上法庭,结果……胜诉,法官判决这车位属于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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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停车位 久了就是自己的

根据CTV报道,年开始使用邻居家的两个停车位,一直到年,总共用了。之后邻居把自家房产卖掉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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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法庭文件显示,新业主入住后需要停车位,于是警告以后不可以再用自家房产附带的停车位。大概是感觉的“警告”让她很不爽,立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决自己对邻居家的停车位享有所有权。

法院后来判定获胜。判决她拥有两个车位中的其中一个所有权,另一个车位则因为"缺乏证据"没有判给她。

法官依据的是魁北克《民法典》(Civil Code),任何人十年来在无异议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某种物品,都已获得该物品的所有权,并可以正式向法院申请承认其所有权。

要是想获得补偿,新房主只有一个选择:对卖给自己房子的原房主提出诉讼。

有魁北克的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逆权侵占”(),如果能证明原房主在卖房之前就意识到了邻居的“逆权侵占”,却没有提醒,就必须对作出赔偿。

不过,即便对原房主提起诉讼,Alain Ostiguy最好的情况也只能获得一些金钱的赔偿,想把车位要回来已是不可能

买房没保障 逆权侵占有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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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员丁一味表示,所谓“逆权侵占”,根据维基百科解释,指的是“房地产的非业主不经原业主同意,持续占用对方土地超过一定的法定时限后,原业主的诉讼时限即终止,该占用者可以成为该土地的合法新业主,不必付出任何代价。

这种情况,香港已有不少例子,而在北美更常见,丁一味举一则他还有点模糊印象的老旧新闻,大意是,卑诗省有个房东想将房子卖掉回原居地养老,他的多年房客要求分一半卖房的钱。

房东当然不肯,双方上了法庭,房客拿出多年来与房东相处融洽的证据,诸如帮忙除草、帮忙洗衣洗碗、甚至他生日时,房东买蛋糕帮忙庆生……的照片。

最后法官以两家虽属房东房客的关系,但已如同“一家人”,判决房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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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如此,美国也不遑多让,丁一味还说,美国得克萨斯州阿灵顿市()的一名女护士去年月外出旅行回家后,发现门锁遭偷换,两台电视机不翼而飞。还发现了房里住了个自称安东尼·布朗()男子,说他已“认领”了房屋,声称护士涉嫌非法侵入。护士要求查看书面材料,布朗提议护士以美元"回购"房屋。

美国一些州法律界定,他人不经业主同意,持续占有土地或房屋超过一定时限后,原业主诉讼权终止,占房者可成为新业主且不付任何代价。

从中国人的角度看去,这法规很奇葩,也很不合理,丁一味说,毕竟有没有拥有物业权,起码要有“书面证明”,以魁北克省为例,当初买房时,物业介绍上应该会写明“有几个车位”,调出这个资料,就一清二楚了。

另外,这个车位显然不是路边任何人都能停的车位,那么,在地产资料中,应该不难找到这两个车位是划归或是的物业“设施”,他搞不明白,为何不以产权归属为前提来判定。既然法院能做判决,表示车位确有其本来的归属,为何要判给“占有人”,令人无法理解。

丁一味很想问问法律界人士:“我每天都会把车停在新西敏的女王公园()固定一个停车格里,已年了,那个停车格是不是属于我的了?我能卖掉那停车格换现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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