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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父母在女儿婚前全款买的婚房,洋人女婿离婚却分走了部分房产!新西兰法律怎么说的?

新西兰Kaituhi: 逸居新西兰
华人父母在女儿婚前全款买的婚房,洋人女婿离婚却分走了部分房产!新西兰法律怎么说的?
WhakarāpopototangaCherry 女士自幼随父母移民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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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ry 女士自幼随父母移民新西兰。



她在20年以前和新西兰本地洋人Peter结婚,婚房是结婚前Cherry女士的父母出钱全款买下,产权登记在Cherry名下。



很不幸,大约1年以前,Cherry和丈夫Peter的感情出了问题,现在已经分居。



但令Cherry没想到的是,Peter提出这套婚房他也有份,想要分割财产。



在Cherry和她的父母看来,这个婚房明明是婚前财产,Peter凭什么主张分割房产的利益呢?



然而,令他们意想不到的是,法官判定Peter有权分走部分房产的利益。



为了搞清这是怎么回事,《逸居》请甘镇宇大律师(Michael Kan Chen-Yu)为我们剖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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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居》:这套房产没有做婚前财产公证,但从交割时间和经济来源来看,可以认定是Cherry女士的婚前财产。但为什么法庭会判决Peter有部分的利益呢?



甘镇宇律师:首先,一些华人可能认为购买这套房产的经济来源属于Cherry女士的父母,所以洋人女婿是没有任何权利染指房产的任何利益。



但新西兰法律假设父母和子女之间的金钱往来,没有证据(例如:借据)就推定是赠予,那么子女是有权利不偿还的。




在本案中,房产并不在Cherry女士的父母名下,而是在Cherry女士的名下,而Peter作为她的丈夫,就有可能提出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逸居》:这也是让我们困惑的地方,这套房产是婚前全款买入,不应该是Cherry女士的“私产”吗?



甘镇宇律师:新西兰法律对家庭财产分割的一个原则是:伴侣关系期间所得到的利益,就应该是对半分。



具体到本案,这套房产的确是Cherry的婚前财产。但Peter的主张是:结婚20年来,这套房产的维护和翻新上,他也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因此有权利主张对房产的“增值部分”,予以公平分割。



结婚20年,房产的价格已经大大升值。而Cherry和Peter对房产的贡献虽然不一样,但却很难量化成具体的数字。不过Peter的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故而法官采纳了Peter的说法,判决Peter对房产的增值部分有部分权利。



《逸居》:伴侣关系期间家庭所产生的财产,除非符合相关法令的特殊情况,大原则是一人一半。那假设Cherry女士和Peter婚后几个月就因为某种原因离婚,那Peter是否就无法对这套婚房主张分割了?



甘镇宇律师:如果当时购买的是全新房,Peter也无法证明自己给这套房产做出过增值贡献,或者在其他方面给家庭做出贡献,使得Cherry女士得以保有这套房产,那么法官应该不会支持他对这套房产进行分割。



《逸居》:华人父母都有帮助子女买房的传统。一些家庭因为担心子女离婚后,房产被配偶分割,会选择把房产放入家庭信托名下,免费让子女居住。这样做就是防止一旦离婚,子女的配偶对房产提出分割要求。这是一个好办法吗?



甘律师:这是方式之一,因为我对信托有不同的看法,我个人认为签署财产协议是一个办法。但最好的办法是,当事人必须做到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分开处理,绝不混淆。



因为家庭信托这种方式也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这个房产是否还有房贷?如果有房贷的话,那子女的配偶帮助还房贷,就有权利在分居的时候要求分割房产的利益,因为子女的配偶有将共同财产贡献在还房贷上。


即使没有房贷,一栋房产在居住过程中,也会有维护等费用支出。子女的配偶依然可以以此为据,在分居的时候要求分割房产的利益。至于可以分得多少,还是要看个案而定。



最简单、也不容易产生纠纷的做法,就是父母、子女和配偶咨询律师,请律师草拟财产协议。把一旦分居,如何分割财产的各种情况都写进去。



我理解华人之间谈钱伤感情,但是房产往往是一个家庭最主要的财产。而且在婚姻当中,确定一个人对房产是否有贡献不难,但要想量化一个人具体的贡献是多少就很难,因此原则是伴侣贡献不分大小或多寡。



比如买房的时候,一个人出的首付比较多,一个人还贷比较多。那究竟谁的房产的增值贡献更大?可以说婚姻存续时间越长,越无法说清这个问题。而离婚的时候,一旦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就会陷入旷日持久的争产官司。



所以我认为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财产协议!但更需要记住个人财产不要和共同财产混肴了!一旦发生了混肴,就有可能无法再从共同财产里合理的分割出个人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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