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变妓院,房东求偿却败诉,只因新西兰有这项法律规定!
后花园6月4日援引NZ Herald报道:惠灵顿一名房东发现,租客居然在出租房里干起了营生,开了一家妓院,遂向租赁法庭提出要求租客赔偿。但法庭却判房东败诉,这是怎么一回事儿?
据租赁法庭最近公布的一份判决显示,Earle 房产公司起诉租客Jo (Kelly) Lien在惠灵顿
Mt Cook 的租屋中“非法”经营妓院。
公司经理Lionel Earle在法庭上表示,他一开始不知道Lien开妓院的事情,还是有一次警方告诉他,他们收到投诉,正在“调查这家妓院是否合法”。随后,Earle询问了Lien,Lien“坦白承认经营着一家妓院”。
Earle告诉她房子里是不允许做这种生意的。结果Lien回应,如果她不能经营妓院,她就想终止租约。然后双方达成协议终止了租赁。
然而,Earle 房产公司随后向租赁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租客Lien非法使用租屋做出惩罚性赔偿。同时,还要求获得一部分妓院的盈利,但随后又撤销了后一申请。
对于这一案件,租赁法庭的法官表示,2003年的《性工作改革法案》允许妓院在任何地方经营,只要它们遵守地区法规。本案中,租客Lien开设的妓院,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它违反了任何地区法规,也没有证据表明它是违法经营。因此,租客将房子“用于非法目的”的指控并不成立,驳回房东惩罚性赔偿的要求。
然而,Earle房产公司仍获得了1854纽币的其他赔偿。因为,Lien违反了租约规定,允许其他4人住在出租屋里,这超出了约定的入住人数。法庭判处Lien 支付500纽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另外还有1300多纽币则是打扫清洁、防治虫害的费用、以及赔偿丢失的厨房工作台及损毁的窗帘。
原文链接:https://www.nzherald.co.nz/nz/news/article.cfm?c_id=1&objectid=12237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