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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涉嫌窃取饿了么商业数据,饿了么声称损失超千万

转载લેખક: 牛其昌 柯晓斌
美团涉嫌窃取饿了么商业数据,饿了么声称损失超千万
સારાંશ国内最大的两家外卖平台美团和饿了么近来“摩擦”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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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国内最大的两家外卖平台美团和饿了么近来“摩擦”不断。

近日,山东淄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对美团进行调查时意外发现,相关工作人员的电脑中存有涉及饿了么的关键核心数据,其中包括头部商户数量以及对应交易额,此外还涉及饿了么市场推广人员的薪资情况。

饿了么方面向界面新闻记者称,通过利用上述核心数据资料,美团对其制定了针对性的打击策略,其中包括针对商家进行的“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其估算,美团上述行为对淄博市场造成的年累计损失超过千万元。

2019年6月20日,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证实,美团涉嫌窃取饿了么信息一事“确有此事”,目前正在调查当中。与此同时,饿了么方面也已针对此事向属地警方报案。

截至发稿,美团未对界面新闻就此事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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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了么:损失超千万

6月10日,界面新闻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淄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对美团外卖进行调查时意外发现,相关工作人员的电脑中存有涉及饿了么的关键核心数据。

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即“饿了么”)相关负责人对界面新闻记者透露,今年4月份,淄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曾向公司发出提醒,称美团或掌握饿了么的运营数据,并建议其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核查确认。经饿了么风控安全中心相关人员现场确认,在美团工作人员电脑中发现的文件,确系是饿了么平台的核心商业数据。

据上述饿了么相关负责人提供的一份拷自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文件夹显示,其中共有30余个涉及饿了么的文档表格,内容包括淄博全市使用饿了么平台的商家信息、饿了么商家30天交易额对比、饿了么20%头部商家统计、饿了么独有商家统计、某月饿了么商家战略合作统计等。除此之外,甚至还包括饿了么市场推广人员的薪资情况。

其中,在一份名为某月“饿了么交易额上涨500以上且美团市占下跌”的汇总表中,内容提到:“各位,以上最后一个表格是导出的x.8-x.28日饿了么交易额上涨500以上且美团市占下跌的商家,我们今天需完成盘点动作。1.对于已经签订优惠申请书饿了么破独的商家,大家做好履约把控,将饿了么下掉,今天务必达成。2.对于其它商家,BD(商务拓展)盘点每一个商家的全量活动(包括红包、配送费、满减)。如果存在劣势,今天做好对标(补贴方案确定,主管确认,适当利用补贴)。”

在另一份关于某月“饿了么商家战略合作统计”中,美团方面分别列举了业务人员对应签订的战略合作商家,并标明对应“打掉”的饿了么交易额。其中,一位美团业务人员签订了10家战略合作商家,共计“打掉”饿了么交易额46567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负责运营淄博美团业务的是天津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曾因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而受到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张店分局的行政处罚。

上述饿了么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统计表中的商家原本是在两个平台同时运营的,在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后,相当于只能在美团平台运营。他认为,美团方面通过窃取饿了么的商业秘密,筛选出饿了么的头部商户,制定有针对性的打击策略,例如强制运营双平台的商家进行“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饿了么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根据这份数据判断,因美团二选一被逼迫下线的商户和因此停止营业的商户累计650余家,这些商户在饿了么平台营业期间总计每月销售额达到106万元。据此统计,饿了么年累计损失超千万。”饿了么市场部相关负责人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饿了么方面已针对此事向属地警方报案。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表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例如客户名称、商家销售量、员工薪酬等,这些没有被公开的数据均属于商业秘密。如果美团方面是通过非公开渠道,如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获取饿了么的核心信息,就属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马文斌称,如果美团获取的不能构成商业秘密,但是可以构成属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数据,具体可能表现为通过获取这些数据,可以削减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或交易机会,给竞争对手带来经济损失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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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一”已成竞争常态

据国家信息中心今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显示,2018年,我国在线外卖收入高达4712亿元,占全国餐饮业收入比重上升到10.6%,在线外卖用户规模约3.6亿人。其中,美团外卖占市场份额达64%。

在如此庞大的市场背景下,随着夏季外卖高峰季节来临,以美团和饿了么两大平台为首的“外卖大战”愈演愈烈。

周云的粥铺便经历了饿了么所称的“二选一”情况。他的粥铺在淄博市淄川区经营,规模不大,外卖订单占到总营业额的九成以上。

周云告诉界面新闻记者,节假日的订单量涨幅比平时更加明显,于是他特意准备在端午节这天上线另一个外卖平台。然而让他出乎意料的是,这边饿了么平台刚刚上线,另一边就接到美团营销经理的截图信息,示意其已经注意到了这一举动。仅过了几分钟,周云的店铺被美团下线,系统显示“因为违规未整改被平台置休4个小时”。

尽管此后周云多次就此事拨打美团的客服电话,但一直没有恢复正常的接单状态。在经过多次“恢复营业”和“系统置休”后,6月9日,周云经营的粥铺被美团外卖正式下线。美团系统提示,“当前商家从现在起不接收新订单”“如有疑问请联系业务经理”。

为此,周云找到与他对接的美团区域负责人讨要说法。对方直言,其上线饿了么的举动被美团总部抓取到了,经过他们核实之后,决定做出关店处理。

据一段来自周云与淄川区美团区域负责人的对话录音,该负责人措辞严厉,“合同没到期,上饿了么就已经是违约了,光凭这一条下线就没问题。”“合同不是我们拟定的,你去跟法律部较真你赢了,范围给你缩到50米可以吗?”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美团区域负责人所指的合同,是一份名为“战略合作伙伴政策支持申请书”。其中提到,如果商户希望在一定期限内获得美团方面政策支持,具体战略合作时间和优惠政策支持情况见补充协议。

据多家与美团签署过该战略协议的商家反映,所谓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扣点”上,即每单上交平台的服务费率可由原来的25%降低到18%。而如果商家享受这一政策,根据“附件”中的申请条件,商户须在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建立起,仅和美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不再与其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美团及其关联方/合作方运营或管理的网络服务平台)经营相同或近似业务的其他第三方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客户端、PC端、H5页面等)或集团公司等,进行与美团相同或类似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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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要求商户签订的战略合作伙伴申请书。

基于上述“排他性”条款,早期曾与美团签订这一战略合作协议的商家往往不敢轻易上线其他平台,否则将会被强制下线。这在淄博外卖行业已然成为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

界面新闻记者调查发现,类似周云的情况在淄博当地并非孤例,类似事件曾多次引起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关注。2017年6月,浙江金华的工商管理部门认定,美团利用自身优势在浙江金华地区,阻碍、胁迫商家与竞争对手发生正常交易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并处罚金52.6万元。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外卖竞争激烈的市场,强制商家“二选一”的并非只有美团外卖。

除美团之外,饿了么也曾多次被曝强制商家进行二选一的行为。今年3月,黑龙江省泰来县十几家餐饮商家联名向当地市场监督局联名举报,称饿了么强迫商户签独家合同,逼迫商户“二选一”。如果选择美团外卖,“饿了么”就采取涨点或强制关闭店铺手段,甚至将商家的配送范围设置到荒郊野外。

北京晚报也曾于今年2月报道,其接到北京商家投诉,称他们在经营外卖业务过程中受到来自“饿了么”平台的施压,要求商户在正月初一到正月十五期间关闭美团,并与“饿了么”签订“独家”,否则“饿了么”平台将对商户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律师马文斌表示,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所谓支配地位,《反垄断法》中明确,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据了解,美团外卖在淄博当地的市场份额超过70%,美团和饿了么两家平台几乎占据淄博整个外卖市场。

马文斌表示,如果美团和饿了么在当地外卖市场符合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其不得通过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方式,强制商家“二选一”,排除、限制其他外卖平台的竞争。

(应采访者需要,文中周云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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