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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分苹果和谷歌?时候未到,且没必要

生活લેખક: 袁斯来
拆分苹果和谷歌?时候未到,且没必要
સારાંશ扼杀创新、摧毁竞争、对抗监管......又有人计划对苹果、谷歌们动刀。

作者 | 袁斯来、李振梁

扼杀创新、摧毁竞争、对抗监管......又有人计划对苹果、谷歌们动刀。

宣称参加2020年美国总统竞选的民主党参议员伊丽莎白·沃伦提出要分拆以Facebook、亚马逊和谷歌为首的科技巨头们,在博客中,她历数了科技公司们的“罪状”。

沃伦甚至建议撤销从前的一些收购提案,包括让全食脱离亚马逊、Nest剥离谷歌,Instagram和WhatsApp重回独立。

一时间,公众和媒体的神经又被挑动起来,但客观而言,她的提案很难站得住脚。虽然口头上争论了很多次,却并没有什么落实的措施。去年扎克伯格参加听证会,各位议员不断质疑他垄断的问题,但最终仍然很难找到实锤。毕竟,仅仅是规模大、市值高,很难认定这家公司就违反了《反垄断法》。

至于“拆分”这种极端的做法,更是为时过早。起码在当下,它们的商业帝国还远没有到所向披靡的地步,即使强大如Facebook,也不能高枕无忧,不得不警惕新兴社交应用Snapchat的冲击。

沃伦的提案虽然迎合了很多人对于大公司的恐惧,但几乎是”不可能完成对任务“。几家公司的股价在沃伦提出这一言论后有了些波动,并没有掀起太大的波澜。

为什么科技巨头总被当作靶子?

从上世纪开始,美国曾经拆分过很多巨头,只要一家公司发展到可能撼动自由市场的基础,欧美反垄断的大棒就会挥动起来。

上一个中枪的是AT&T,它控制了美国有线电话产业上下游,如果别的设备厂商不按照AT&T的标准造设备,就不允许它们联网。最终,一家独大的AT&T被拆成了7个小公司。AT&T的市场占有率从分拆前超过90%下降到几年后的50%。美国的电话通话价格5年后下降了40%。

在欧美社会中,无论是公众还是政客,主流声音对于“垄断”这个词语从来都是警惕的。他们认为,垄断必然带来控制。

在资本主义野蛮生长的年代,这些控制不仅局限于资本,甚至会深入金融和政治体系中。很多大企业的创始人都是权势滔天,甚至超过了政客集团。比如当时美国最有钱的三个人,洛克菲勒、卡内基和摩根,直接用金钱和人脉干预了1896年的美国大选,确保“自己人”上台。纵观当下,还没有哪家科技公司能够企及当年他们的“辉煌”。

美国历史上最有名的《谢尔曼法》也是诞生于这样的背景。洛克菲勒的石油帝国瓦解了,标准石油公司成了33家小公司,可以说这部法律奠定了此后一个多世纪美国反垄断的基调。

虽然科技公司的政治权力不可与旧经济时代的大亨相提并论,但公众对他们还是心存芥蒂,至少在控制公众生活这件事上,它们做得毫不逊色。据称美国人每周浏览Facebook的频率已经超过了《圣经》,亚马逊在黑五的销量每年都在刷新。他们控制着用户的身份、支付和生活的一切隐私数据,甚至,如果需要,他们可以操纵人们的思维。

这就像是一个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后果甚至会超出扎克伯格他们的预估和认知。

2016年Facebook的“数据门”事件,用户数据被交给第三方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他们则定向投放宣传广告影响大选的走势。这一事件之后,公众对大型科技公司的信任危机达到顶峰,Facebook的市值也蒸发了上千亿美元。

在数据即黄金的时代,如果不加以控制,这些科技公司是可以利用数据为所欲为。即使从商业的角度看,数据资源如此集中,监管触达不到的灰色地带,也给了巨头们寻租的空间。

事实上,这几家公司凭借资本实力,让自己的商业版图不断扩大。对小公司接二连三的收购,让很多人产生“创新是否已经被扼杀”的怀疑。对于新的创业者来说,被巨头们吞并似乎已经成了必然的结局。

互联网公司们拥有虹吸式的流量资源,再加上雄厚的金钱,双管齐下,足以让有根深蒂固反垄断传统的欧美市场反对之声高涨。

拆分巨头既没必要,也不可行

亚马逊、Facebook、谷歌、苹果以及中国的BAT,虽然它们体量庞大,科技行业拥有强大影响力,从而主导着新技术的商业化进程,但在它们没有违反监管规则之前,并不能说它们遏制了技术创新。

它们的形成源于市场竞争,并没有压制下一代的技术创新,这些公司在AI、量子计算、无人驾驶等前沿技术上投入巨大,并构成了美国、中国在新一轮技术创新的优势。

如此看来,拆分这些科技巨头,既没什么必要,反而还会产生负面效应。美国参议员“沃伦”打出的维护技术创新的旗号并不成立。

在互联网时代,类似事件影响最大的是微软反垄断案。在本案中,美国司法部也是打出了同样的旗号,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微软抑制了创新。虽然微软部分行为触犯了反垄断法,但最终两者达成了和解,微软免于分拆。这为讨论肢解亚马逊、谷歌等公司提供了参考。

相反,拆分标准石油、AT&T的案例,并不适合类比于此。两者都对市场其他的参与者形成了不正当竞争。拆分后恢复了市场秩序,并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性价比更高的服务。

但亚马逊等互联网巨头是处于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这些巨头虽所在核心领域不同,但彼此还是竞争对手(比如,多数互联网巨头营收主要都来自于广告)。它们在某一地区某个领域形成垄断,但从全球范围内,这些互联网巨头都有强大的竞争对手。

技术发展会带来新的市场机会,从而导致巨头更迭以及影响力的转移。IBM在80年代是科技行业最有影响力的公司,长年市值位居第一,但是个人电脑的兴起,催生了新一波巨头——微软、英特尔。在WIntel联盟的“统治”之下,互联网的普及又催生了亚马逊、谷歌、Facebook。移动互联网时代,滴滴、Uber、头条、美团这样的新巨头也相继兴起。

苹果公司在智能机行业的影响力和领先程度,也经历了肉眼可见的下滑。

企业决策也会改变一个巨头的主导地位。比如,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到来后,李彦宏没有把握住这样的机会,导致后来百度掉队,影响力不再能与阿里腾讯并列。英特尔没能抓住移动处理器和人工智能的机会,先后目送高通、英伟达成为新的巨头。

在市场充分竞争下,美国政府并没有介入的必要,还是应该商业的归商业,政治的归政治。

从另一个角度讲,美国参与全球竞争,拆分科技巨头无异于自断臂膀。

在全球范围内,只有美国、中国、韩国拥有市值几千亿美元的科技巨头,这些巨头公司是美、中、韩在商业、科技竞争中的重要资源。亚马逊、谷歌、Facebook、苹果让美国保持了科技行业的领先优势,在商业、科技影响力上进一步拉开了与欧洲的差距。

拆分亚马逊、谷歌、Facebook、苹果,必然削弱它们的影响力,客观上成全了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搜狗首席执行官王小川向表示:“美国还要参与全球竞争。削弱美国企业,中国开心死了。”

反观中国,拆分BAT也是同理。

此外,考虑到法律和政治博弈,拆分这些巨头也会困难重重。华尔街日报刊文评论:“考虑到不可避免的政治和法律挑战,该提议真正实施的可能性很小,任何进一步行动都遥遥无期。”

这些公司引起人们担忧的地方,在于其无孔不入的影响力和侵犯人们隐私的可能性,但这些可以通过合理的监管来解决。相比于拆分巨头,这样成本更低、可行性更高。

科技巨头的自我监督

就算这次沃伦的提案没有通过,科技巨头们也不敢掉以轻心。

它们一旦有任何“越轨”的苗头,或者触碰了市场市场自由竞争的底线,都会迅速演变成一场危机。Facebook的“数据门”事件以及之后的发酵就是前车之鉴。

从科技公司的做法来看,自微软之后的巨头们,都在小心翼翼地包装自己。无论是谷歌早年的“不作恶”、还是亚马逊支持中小商家在线开店,都是一种很聪明的迎合。“开放”已经成了一种共识。国内的BAT同样如此,腾讯在经历了3Q大战之后,转向了开放的政策,也是不希望自己陷入众矢之的的境地。

但在数据安全和隐私问题上,以挣钱为目的的公司陷入了两难。如果要变现,必定要挖掘数据价值,至于何种程度为“适度”,实际上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在外部监督还未到位时,还全凭公司的“自觉”。这会让科技公司持久曝光于聚光灯下,并且这种两难之间的平衡一旦面临外部压力,很难持续下去。

最为关键的是,“垄断”这一定义本来就是在不断变化的。AT&T时期,垄断意味着“非正当竞争”,包括屏蔽对手或滥用市场地位。但去年告到美国最高法院的苹果反垄断案中,起诉方认为App Store的抽成这一做法就违反了“反垄断法”。如果最高法院判定了苹果败诉,就会成为今后类似案例的判断依据。

巨头们撒钱收购,之前很少有政府之手干涉其中。因为在自由市场和政府引导中,的确很难找到一个平衡点,所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批准了亚马逊对全食超市的收购案,毕竟即使收购后,亚马逊也才占到食品杂货市场的零头。但如果未来某个巨头达到了当初微软一统江湖的盛况,而且想要觊觎跨行业的领头位置,很难说不会引起更大的反弹了。

尽管沃伦的提案可能很快烟消云散,但时不时有人亮一亮“反垄断”的棒子,对这些公司,对公众来说,都是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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