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不同类的商家执行反洗钱法时的侧重点
在之前我们有谈过不同类的汇报实体。
按照现在的情况,汇报可以分为三类:
1.银行和从事金融业的商户;
2.律师,会计师和房产交割代书;
3.地产中介和高净值物品交易商。
三类汇报实体在执行反洗钱法时最明显的不同可以归纳如下:
1.
对第一类即银行金融机构来说,相比其他类的汇报实体,他们的客户量巨大而且客户背景参差不齐。不仅如此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往往是持久发展的。对于银行金融系统的汇报实体,他们需要在对客户背景调查,客户账户持续监控,前台,中台及后台审核机制上投入相当多的精力。
第一类汇报实体一般采用高尖端的电算化风控机制,通过高速运算的电脑及专家设计的电脑程式对客户的所有账户及交易进行分析,绘制出客户的风险预测。并及时罗列出所有高于电脑程式算出的风险基准数的可疑交易及账户。因为这样的关系,第一梯队的汇报实体在反洗钱合规上,对电脑设备及软件的投资,和对前中后台人员的反洗钱素质的专业培训,往往要超过其他类的汇报实体。
2.
对第二类(律师,会计师和房产交割代书)来说,相比其他类的汇报实体,他们的客户的透明度是较低的。这可能是因为长久以来律师和会计行业对客户保密性的重视。 因为对保密性的重视,往往律师和会计接触到的不是个人而是公司或者信托一类非自然人的法人。对于律师来说,如何拨开公司和信托的面纱,确认背后实际持有和掌控人士的信息是至关重要的。
不仅如此,透明度低的客户往往会增加律师和会计的审核力度。
比如说,反洗钱法规定若客户是信托,律师和会计师必须采用加强型的客户背景调查,其中包括对客户的财富和资金来源的调查和审核。笔者认为,对于律师和会计及其他专业人士来说,通过路透社及道琼斯商业引擎并结合其他审核手段来核实客户背景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3.
对第三类汇报实体,地产中介即高净值交易商来说,他们往往会从客户处收到大额资金。对他们来说,短时间内处理 客户的身份认证,大额现金交易的申报,电子转账的信息链的追溯,可疑情况的汇报,和客户的资金来源审核将是对他们的一大考验。
一个可疑的客户,往往会以事情紧急做借口,迫使中介或交易商为了眼前利益,简化甚至绕过反洗钱合规的程序。这是第三类汇报实体需要时刻注意的。
在商业社会中,时间就是金钱。新西兰的商业社会也不例外。从反洗钱法及其最近执行的力度和强度上可以看出新西兰政府对维护新西兰金融环境纯洁的决心。遵守反洗钱法意味着商家需要分配大量的时间建立反洗钱机制并严格执行。
对于处于不同反洗钱梯队的商家来说,在追求商业利润和贯彻反洗钱法这两点上如何做到平衡是他们需要考虑的。如何找到平衡点并稳步发展在今后将会是对商家一个不小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