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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板被拘,上市公司该如何“独善其善”?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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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板被拘,上市公司该如何“独善其善”?深度解读
resumen盛夏之时,A股多家上市公司却已进入“多事之秋”。

凤凰网财经原创启阳路4号 作者|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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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夏之时,A股多家上市公司却已进入“多事之秋”。

“多事之秋”的秋风从“大老板”刮起。据媒体梳理,7月以来至少有四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被刑事拘留或采取强制措施,分别是新城控股王振华、博信股份罗静、*ST鹏起张朋起、ST天宝黄作庆。新城控股是全国前十强的房地产企业,实力雄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被刑拘,引发连续三个跌停板,四个交易日内市值蒸发超300亿元。事发之后,王振华辞任所有职务,但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为“实控人”)。

上市公司不是大老板的“一言堂”,背后还有成千上万普通股民的利益。当大老板、实际控制人因个人原因涉案,上市公司该如何及时切割?如何避免个人行为传导成资本市场“地震”?在多事之秋中,又该如何保护中小股民的切身利益?

带着这些疑惑,笔者采访了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王维众律师,他有二十多年的一线法律从业经验,见证了中国资本市场的起起落落,所供职的中伦律师事务所也是全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01

如何切割才能避免股价“地震”?

很多上市公司实控人身兼多职,不仅是大股东也是董事长,在涉案后辞去董事长职务,仍然是公司的最大股东。该如何避免其个人行为对公司日常业务运营的影响?

对此,王维众律师解读了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区别。他表示,《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讲,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方式主要体现在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两项权利。作为上市公司最高权利机构的股东大会并非公司的常设机构,一般只对包括选举董事会成员在内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他强调,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事务管理以及商业决策的权力是被赋予给董事会的(包括由董事会聘用的经理、董秘等高级管理人员)。

实控人涉案后,上市公司该如何切割避免股价“地震”?王维众律师建议,实控人涉案后不会对其股东身份产生影响,但因人身限制无法履行董事长职务的,更换董事长人选即可降低各类负面事件对公司日常运营所造成的影响。“如果实控人同时也担任其他管理层职务,也建议一并更换。”

辞任董事长等其他管理层职务后,实控人依然是大股东,该如何行使股东权利?王维众律师“支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控人也可以事先准备好授权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以便在其遭遇突发状况(例如涉案或意外事故)无法及时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时候,由其妻子、子女或其他信任的人员代其行使股东权利。

实控人涉案后,上市公司随即信息披露称涉案人卸任董事长等公司管理层职务。如何评价这种事发后辞任?是“后发制人”?还是于事无补?临时换董事长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读,董事长(通常还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日常经营中往往发挥着核心作用,如果董事长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正常履职,无疑会对公司的运营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因此在特殊时期更换董事长能够确保董事会职能能够正常运行。从法律效力来讲,由于上市公司董事长是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的,因此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采取召开临时董事会的方式选举更换董事长,这一过程只要遵循了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临时董事会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任免事项即发生法律效力。

他解释,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在执行期满后的5年内,是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果董监高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此类情形,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即使法院尚未宣判,有些公司往往会在第一时间解除相关涉案人员的职务。

02

治标不治本?避免“地震”的根本办法

不管是否有预案或措施,公司大股东、实控人出事都将或多或少牵连旗下企业。与其事后卸任,不如事先分离。能否从公司治理结构上入手,减少个人对企业的影响,保证公司经营的独立和稳定?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否有可能建立一个大股东/实控人与管理团队相对独立的治理结构?

王维众律师解释,从法律制度层面而言,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已经将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会与其执行机构董事会进行了分离,即原则上大股东可以只做大股东,而不担任董事会成员或高管,由专业聘请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管理人员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独立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但他也提到了现实与理论的差距:“只是在中国民营企业中,大股东、实控人同时也是公司董事长,全权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比较常见。”

如何减少这种差距?王维众律师认为,功夫在平时。“大股东/实控人需要在平时注意积累其足够信任的董事和管理团队,并着力培养这些董事和管理人员,使其能够独立胜任其工作,以在公司突然面对风暴时依然能保持有条不紊的正常运作。”

03

躲在幕后的“实控人”

董事长辞职,各有各的原因。有的是因个人违法涉案,不得不辞职卸任;还有的因为公司经营困境,主动从“台前”躲到“幕后”。7月初,乐视影业发布公告,贾跃亭卸任董事长职务,截止目前,贾跃亭赴美两年未归,卸任“乐视系”多家企业的董事长职务。主动从“台前”走到“幕后”的行为引发监管机构质疑。7月5日,深交所对乐视网发布关注函,要求解释说明六大问题。其中两大问题直指管理层:为何要安排一位退休教职工和一位90后律师助理担任公司董事?

实控人退居幕后,普通人被推向台前,将带来哪些风险?该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王维众律师直言:“当公司经营的合规风险较高时,某些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会利用名义董事在幕后掌控公司的日常运营,这样既能掌控公司的日常经营,又能在出事时逃脱责任,由名义董事充当他们的‘替罪羊’。”

他指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也与法律条例有关,原因之一就是中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大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责任的规定较为概括,因此当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其权利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时,追责难度较高。相比之下,法律中对于董监高责任的规定相对完备,当公司发生违法行为或经营不善时,担任董事的风险要更高一些。

他提到,由于中国法律目前并没有对上述“影子董事”模式进行特别的规定,因此此种模式下承担法律风险更多是被任命的名义董事个人。

王维众也表示,涉及到实控人的问题比较复杂,并不是A股上市公司独有的问题。很多中国企业也在境外上市(比如美国纳斯达克和香港联交所),现实中也出现过此类境外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身陷囹圄的情况,解决方式大多与A股上市公司类似,即由其信任的人接替其成为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局主席领导公司日常经营。

新城控股实控人被刑拘,或给各大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也给投资界人士上了一节“法律课”。防患于未然,与其事后经历震荡,不如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的科学性和与稳定性,从制度上规避个人对企业造成的巨大影响,保护上市公司的健康可持续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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