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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14.4亿元案发回重审!

转载作者: 新京报
“王老吉”14.4亿元案发回重审!
摘要最高法因此裁定称,决定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文章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最高法发回重审“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一审存在重大缺陷

新京报讯(记者 王子扬)7月1日,加多宝在其官网发布一则公告称,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裁定,最高法认为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在内容与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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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因此裁定称,决定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据了解,2014年5月,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始至2012年5月19日止因侵犯广药集团“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亿元。2015年1月22日,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因侵犯“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由10亿元更变为29.3亿元。

2018年7月27日,广药集团发布“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诉讼结果的公告显示,广东高院裁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4.4亿元,驳回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当时,加多宝便发布声明称不服从一审判决,并立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不会生效。加多宝表示,广药和加多宝双方在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期间,是合作关系,并依据协议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加多宝根本不存在所谓侵权问题。

7月1日晚,王老吉方面回应称,本次案件是关于加多宝公司在2010年5月9日后继续使用王老吉商标的侵权赔偿案,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决加多宝赔偿14.4亿,后双方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裁定,该案件将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并不意味着最终的判决。王老吉表示会全力做好该案件重审的各项工作。

新京报记者 王子扬 图片来源 官网截图 编辑 李严 校对 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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