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庆抢章案两法律焦点:股东会能撇开俞渝开吗,抢章有罪吗
4月26日,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俞渝夫妇之争,上演了“抢公章”的新剧情。
当天上午,李国庆一行上门抢当当的公章,还张贴了一张《告全体员工书》,列举俞渝种种“不当行为”,并称已于4月24日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称: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并举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李国庆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俞渝不再担任当当总经理。
对此,当当网在4月26日下午回应:“2020年4月26日早9:34,“李国庆伙同5人,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公司已经报警。”
当当网方面还表示,李国庆无权召开股东会。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律师发文称,李国庆“夺权”的思路或许是:根据李国庆的《告当当员工书》,李国庆作为股东先召集临时股东会,做出成立董事会的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人员除了俞渝以外,还有李国庆及其他三人,然后李国庆召集董事会,董事会做出选任李国庆为董事长及总经理的决议,李国庆根据董事会决议控制公司公章及财务章,进而实现对公司的全面控制。
在这一过程中的焦点问题是:李国庆“夺权”所依托的股东大会及其决议是否有效?抢公章的行为到底如何判定?李国庆召集的股东大会及决议或被认定无效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余超律师告诉澎湃新闻记者,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如果说没有履行这样一个通知义务,那么这样召开股东会的合法性肯定有问题,既然召开合法性有问题,那么所形成会议的决议那么是有问题的。”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陈文明律师称。
那么,如果李国庆有权召集并举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如何判定呢?根据李国庆的《告全体员工书》,李国庆称,在当当的股权结构中,李国庆与俞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计持股91.7%,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原则,李国庆目前实际持股45.855%,公司其余股东天津骞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支持李国庆。
因此,李国庆目前实际获得53.87%的支持。李国庆或据此以超过半数的支持在股东大会上通过了成立新董事会的决议。
不过,李国庆对二人股权的计算方式似乎存在争议。工商信息显示,当当网(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俞渝,持股比例为64.2%,而李国庆持股为27.51%。余超律师表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有公司股权,应当同时受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的双重调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未登记一方有权就股权的财产价值主张权利,但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只能是股权代表的价值利益和所带来的收益,未登记一方不能行使知情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律师也表示,李国庆最终能否“夺权”成功,取决于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这涉及到公司法和婚姻法的复杂问题。“股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综合性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等。虽然李国庆与俞渝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设立了公司,根据婚姻法,两人的股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就公司事务的管理里方面,如表决权,因不属于财产范围,应由公司法调整。”“我认为,在两人的离婚诉讼未结案之前,两人应以各自名义分别独立行使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利。这份股东会决议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赵占领说,“所以,总体而言,李国庆抢公章的行为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又取决于,李国庆能否在离婚诉讼未结案前以所谓实际持有股权比例的名义行使表决权。
”李国庆“抢公章”行为的两种解释对于李国庆夺取当当公司公章,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陈文明律师表示,“如果(李国庆召开的)股东会是一个合法召开、有效的股东会的话,他对这个公司行使接管,这样可能有一定的合法性,但是手段肯定有问题。但如果股东会不合法或者根本没有所谓的股东会,(李国庆)直接进入公司抢夺公章的行为有可能涉及到抢夺罪。 ”陈文明律师称。“如果这些公章价值超过1000元以上,有可能涉及抢夺罪。如果这些公章的价值不高,构成犯罪还不一定,但至少是一个违法行为。 ”
不过,据陈文明律师介绍,抢夺公章在刑法里面是没有规定的,要构成抢夺罪的可能性基本上也不大,更多的时候最终以协商解决结束,“如果说不能协商解决,我觉得应该至少是构成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陈文明律师还表示,公章在手也只能够从形式上来控制公司,但是实际上是否代表公司意志的话,要根据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的相关情况来定,加盖公章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要取决于股东会或者说董事会的相关的会议决议或者股东会议的会议纪要。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余超律师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是,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于股东之外的法人,完全依法自主经营,股东无权直接干预公司日常具体的经营管理,股东有权抢夺公司公章,干预公司正常运作,公司的管理机制都形同虚设。
余超律师表示,本案不宜按抢夺公私财物定罪,抢夺罪要求数额必须是“较大”,而公章本身价值较低,抢夺公章的目的不是为了公章本身,而是为了争夺公司的控制权,其后果是破坏了公司正常经营。股东抢夺公司公章是否构罪需要公安机关结合抢夺者的目的、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来综合认定。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陈文明律师表示,不管发生什么纠纷,都不能以这种类似于武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应该通过法律的方式在法律框架内来进行,“作为公司股东,采用这种抢夺公章这样一种形式来控制公司, 首先就是不可取的,也不是应该所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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