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出炉:更多领域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
导读:负面清单进一步精简,部分明确了取消股比限制的时间表。
来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ID:jjbd21)
6月30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
这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2019年负面清单进一步得到精简,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8条措施减至40条,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5条减至37条。
图/图虫
主要变化包括:
一是推进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
交通运输领域,取消国内船舶代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燃气、热力管网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文化领域,取消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增值电信领域,取消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3项业务对外资的限制。
二是放宽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准入
农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的规定。采矿业领域,取消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的规定。制造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宣纸、墨锭生产的规定。
三是继续发挥自贸试验区开放“试验田”作用
2018年版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试点的演出经纪机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等开放措施推向全国。本次修订,在全国开放措施的基础上,2019年版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取消了水产品捕捞、出版物印刷等领域对外资的限制,继续进行扩大开放先行先试。
今年3月出台的《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改革成果总结上升为法律。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我国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国民待遇。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单独针对外资设置准入限制。
21世纪经济报道查阅《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发现,2019年负面清单共十三大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等。
2019年的负面清单措施共40条,精简很多,有些负面清单还写明了未来取消股比限制的具体年份。
比如,金融业中负面清单共三条,分别为1.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3.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这三条负面清单都明确“2021 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19 年版)
说 明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 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 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 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 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 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 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 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 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 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 执行。
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 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 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 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 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 定的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 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 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