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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整治175号文疯传:首次强调P2P“以退出为主”,部分平台可转型助贷

头条Autor: 杨泳洁
网贷整治175号文疯传:首次强调P2P“以退出为主”,部分平台可转型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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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这份《175号文》,监管对现阶段网贷平台根据风险不同进行了划分,要求各地摸清辖内P2P网贷机构的基础上,按照风险状况进行分类处置,绘制风险图谱、明确任务清单。文件指出,要坚决清理违法违规网贷业务,不留风险隐患。

对于已出险的网贷机构,监管部门的工作目标是平稳有序地处置风险,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不仅要管控机构账户和实控人、高管的个人资金账户,防止非法向境外转移,也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而对于在营规模较小的机构及在营高风险机构则要引导平台实现无风险、良性退出。

《175号文》明确把项目逾期金额占比超过10%的未出险机构划为高风险机构。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张叶霞指出,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金额逾期率的计算公式(逾期金额与待偿金额之比)要求,如贷款余额下降速度过快,可能导致金额逾期率增长而超过10%,成为高风险平台,这对平台持续运营的带来了挑战。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认为,这份《175号文》对网贷整治的总体工作要求突出了两点——“以退为主”、“防范风险”。“在目前已经公开的监管文件中,《175号文》应该是首次提及“以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并且还强调了“能退尽退,应关尽关”,他说,”如果这份文件为真,可以看出,在当前以及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网贷平台的退出将是监管部门的核心工作之一。”

同时,刘新宇分析,这份《175号文》还新提出了“精准拆弹”的要求,针对虽尚未出险、但风险较高的“不定时炸弹型”平台,应当在摸排检查工作中及时发现并在风险尚未爆发时予以化解。

首次为P2P转型打开信用中介的口子?

网传的这份《175号文》也给整个网贷平台指出了一个“转型”的出路。对于其中的“正常机构”,在坚决清理违法违规业务,不留风险隐患之外,文件指出,应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

这条内容给了正常运营平台希望,但有资深从业人士认为,网贷平台转型导流前景未必光明,因为导流利润低,而且原来就有大量贷款超市占据市场,网贷平台自身流量有限,获客成本又高,未必合适。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网络小贷并非信息中介而是信用中介,这是官方第一次为P2P网贷转型打开信用中介的口子。那些合规的大型平台,特别是股东和资金实力较强的平台,可以在满足网络小贷申请资质的要求情况下,申请具有信用中介属性的金融机构牌照,当然也会按照比P2P更严的监管标准展业。

防范风险转移

值得注意的是,《175号文》中提到,严格防范风险向金融机构传导、蔓延。对金融机构提出四不准:不准通过网贷平台进行融资、不准为网贷平台提供担保增信、不准接受网贷平台投资、不准销售网贷机构产品。

互金专栏作者肥皂认为,不准为网贷平台提供担保征信,对于财险“担保”网贷平台标的影响深远。

2016年,监管要求取消刚兑后,很多网贷平台都引入第三方担保为平台增信,开始有平台购买网贷履约险等为平台增信。2018年起,有保险公司因P2P踩雷,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因遭遇网贷平台爆雷潮,前期销售的履约保证保险的赔款累计支出已经接近20亿元,未了的保险责任余额仍有22亿元。为此,长安责任已经在3季度末计提了4亿元的准备金,偿付能力从152.3%骤降至-41.5%。2019年1月14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监管函显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同时被监管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对于目前尚在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刘新宇律师认为,《175号文》的真实性尚未得以证实,但从其内容来看,其与63号文和105号文应是一脉相承。如果《175号文》内容属实,建议网贷机构参照分类处置的意见和风险防范的要求,审慎评估机构退出、业务转型和正常运营的可能性,保持与地方网贷整治等金融监管部门的积极沟通,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妥善维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利益,推动实现行业风险出清的有序可控。

以下为网传的《175号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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