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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担保权益的排序和让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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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担保权益的排序和让位协议
Zusammenfassung根据1999年制定的《个人财产担保法》(“PPSA”),在同一件个人财产上可能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担保权益,这样就存在一个排序的问题。 比如说,A企业从B公司借钱,将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向B公司提供担保;后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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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99年制定的《个人财产担保法》(“PPSA”),在同一件个人财产上可能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担保权益,这样就存在一个排序的问题。

         比如说,A企业从B公司借钱,将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向B公司提供担保;后来,A企业又需要从C公司借钱,又将自己的所有个人财产抵押给了C公司。后来,A企业终于由于经营困难而破产,需要变卖财产来还债。问题是,变卖个人财产后所得的价款应该优先偿付B公司,还是C公司呢?

         在排序问题上,PPSA基本奉行的登记优先原则。如果B公司的担保权益没有通过PPSR登记,而C公司在PPSR登记了自己的担保权益,即使是B公司放款在先、取得担保权益在先,但是,C公司的权益优先受到保护,优先从价款中受偿。如果B公司和C公司都在PPSR登记了自己的担保权益,那么,由登记时间的先后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排序。

         当然,PPSA相当复杂,登记优先原则也有很多的例外。具体的情况,必须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同时,PPSA也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担保权益的排序。比方说,上述的B公司和C公司达成协议,虽然B公司登记在先,本来是A企业的第一担保权人,但是B公司同意C公司成为第一担保权人,C公司的担保权益优先于B公司的担保权益。B公司和C公司之间的协议可以在PPSR上面登记,但是并非必需。我们暂且将这样的协议成为让位协议,因为B公司将自己第一担保权人的位置让给了C公司。

         那么,这个让位协议有没有一个有效期限呢?最近高等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件,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讨论。

        基本案情如上所述。B公司在2005年借钱给A公司,注册了一个担保权益。C公司在2006年借钱给A公司,也注册了一个担保权益。C公司在借钱给A之前设定条件,C公司必须是第一担保权人。C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协议,B公司同意让位于C公司,B公司退而成为A公司的第二担保权人。B公司在PPSR登记了让位协议。2008年,A公司由于不能偿付债务被C公司任命的接管人接管。2011年,B公司把C公司诉至法院,声称自己的担保权益优先于C公司。

         B公司的理由是,C公司当时放给A公司的是一年期的短期贷款,双方没有同意C公司的担保权永远优先于B公司。而且,PPSR上面登记的担保权益需要每5年登记延期一次。如果没有提前登记延期的话,B公司在2005年登记的担保权益会在2010年3月31日过期。在登记担保权益让位协议时,B公司在PPSR上注明“有限期限至2010年3月31日”。因此,双方间的让位协议在2010年3月31日自动失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B公司和C公司之间的让位协议继续有效。首先,虽然C公司发放给A公司的是一年期的贷款,但是谁也不知道贷款会不会被按期偿还,同时,借贷双方也经常协议延长贷款期限。再者,PPSA并没有强制要求登记让位协议,而且,即使登记的话,是由B公司进行登记,而不是C公司。虽然PPSR的登记系统要求必须填写有效日期,而且这个日期不能超出已经登记的两个担保权益中最早需要登记延期的日期,但是,这样的登记不能影响到双方已经签署的让位协议的效力。除非是双方在让位协议中明确规定有效日期,否则的话,让位协议一直有效,直到协议解除或C公司的债务被全部偿还。退一步讲,即使该让位协议在2010年3月31日失效,但是,在2008年A公司已经不能偿还债务,C公司已经任命了接管人,B公司和C公司的担保权益已经发生冲突。B公司和C公司的担保权益排序问题应该根据2008年时候的情形来判定。毫无疑问,根据让位协议,在2008年C公司的担保权益是优先于B公司的。

         如果您在他人的财产上面取得了一个担保权益,那么,必须尽快登记。必须事先查阅PPSR,了解针对债务人已经被他人登记在先的担保权益。如果可能的话,事先与其他担保权益人达成协议,确保自己的担保权益取得所需要的优先位置,一旦最坏情况发生,才能获得预期的保护效果。

 

        (本文由天维网提供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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